成功案例
既往疫情案例:非典疫情期间从事村委工作,因事故身亡应给予补偿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0日
【摘要】 刘某某在世时系被告x村委干部,在2003年抗击非典疫情时去世。经结账,被告欠刘某某合计款22801.5元。上述款项被告均出具有欠款凭证,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2014年3月18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被告辩称原告所持的条据加盖的村委公章没有经过村委会3人以上代表委员通过,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双方并未约定利率或利息损失,故对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键词】疫情法律,疫情期间,因事故身亡,给予补偿,赔偿款
一.引言
在疫情期间从事村委干部工作,因事故身亡应给予一定的补偿,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闫某、刘某、刘某某1与x市x乡x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x民崇义初字第00163号”。
二.基本案情
(一)三原告系刘某某法定继承人,闫某与刘某某在x乡x村经营小百货店,未领取营业执照。刘某某在世时系被告x村委干部,在2003年抗击非典疫情时因事故去世。闫某某系被告x村委会计。经结账,被告欠刘某某工资4820元、砖厂转移债务6168、欠小店1812.8元、刘某某非典疫情事故赔偿款10000元,合计欠原告款22801.5元。
(二)上述款项被告均出具有欠款凭证,2010年11月19日,经原被告再次对账,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证明。被告x村委在为原告出具的以上条据上均加盖了“x市x乡x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以上共计22801.5元,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此为本案事实。
三.裁判结果
2014年3月18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乡x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闫某、刘某、刘某某22801.5元。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要求被告x村委偿还因在2003年抗击非典疫情时因事故去世的刘某某欠款22801.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止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答辩意见:原告所诉欠款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8项的规定,即原告欠条上所盖公章没有经过村委会3人以上代表委员通过,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原告所主张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三)法院认为: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 被告x村委及其砖厂在原告开办的小百货店购买物品,经结账,欠原告7981.5元货款未清,由被告x村委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要求被告x村委偿还7981.5元欠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亲属刘某某生前系被告x村委干部,从事一定的工作,被告x村委应支付其相应的报酬,在非典疫情期间因事故去世,被告x村委也应给予一定的补偿,以上二项分别为刘某某工资款4820元、非典疫情时期事故赔偿款10000元,该两项被告均给原告出具了条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4. 对被告辩称原告所持的条据加盖的村委公章没有经过村委会3人以上代表委员通过,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在给原告出具欠条时,双方并未约定利率或利息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1.互联网法院: 绿茶标签涉嫌疾病治疗功能,法院判决需予以三倍赔偿。2.公司法案例: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投入资金,需承担违约责任弥补损失。3.疫情法律解读:合作开发旅游区运营期间,遇疫情灾害应减收管理费。4.知识产权:无证据证明做了实验,申请药物新用途发明专利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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