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违法生育的行为发生在2012年,2018年处罚时适用当时的法律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1日
【摘要】两原告2012年6月14日双方生育第二孩。2018年9月28日被告x市计生委认定两原告违法生育第二孩,决定向原告欧阳某某、韩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6602元,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2月2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市计生委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对其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原告欧阳某某、韩某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行政诉讼,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违法生育,二孩
一.引言
2012年违法生育二孩,适用当时法律需征收社会抚养费,引发行政诉讼。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欧阳某某、韩某某与x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2801行初3号”。
二.基本案情
(一)两原告1996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初婚、均为非农业户口,1998年1月22日双方生育第一孩,2012年6月14日双方生育第二孩2018年1月1日被告x市计生委向x市x街道办事处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委托x市x街道办事处对违法生育行为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
(二)2018年9月28日被告x市计生委作出x市计征决字(2018)第4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两原告违法生育第二孩,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x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向原告欧阳某某、韩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6602元。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12月31日被告x州卫计委作出巴卫复决字(201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x市计征决字(2018)第4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三.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遵循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原则。原告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2012年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违法生育第二孩的事实清楚。被告x市计生委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对其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证据确凿,所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告x州卫计委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2019年2月20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欧阳某某、韩某某的诉讼请求。
四.讨论
(一)被诉行政行为:被告x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9月28日作出x市计征决字(2018)第4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x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向原告欧阳某某、韩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6602元。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告x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12月31日作出巴卫复决字(201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x市计征决字(2018)第4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原告诉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法律层面取消了对二孩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项目。被告x市计生委对原告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在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2年之久以后,且依据旧的《x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系适用法律错误,是欠缺法律依据的违法认定。
(三)答辩意见:原告属于违法生育,证据充分,被告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作出的巴卫复决字(201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复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遭遇超生二胎处罚,应及时陈述和申辩维护权益,以免承担不利后果。2.以案释法:超生二胎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居住地或户籍需在辖区。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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