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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所购食品来自国家禁令的疫区,十倍赔偿主张获支持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01日

【摘要】原告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在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了6罐“法国进口鹅肝酱”,合计以1586元成交。但该产品为法国进口食品,来自国家认定的禽流感疫区。2019年4月8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食品,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十倍长发型赔偿金。
        【关键词】合同纠纷,互联网法院,食品安全标准,退货退款,十倍赔偿 
        一.引言 
        所购买的食品来自国家认定的禽流感疫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x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的民事判决书“赵某与许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x0491民初1619号”。 
        二.基本案情 
        (一)因生活所需原告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在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了6罐法国进口鹅肝酱,每盒价格750元,优惠2914元,合计以1586元成交。原告收到快递后,经朋友提醒发现该涉诉产品为法国进口食品,为禽流感疫区。 
        (二)通过在国家卫生部、质检总局等国家网站了解到,早在2015年12月,国家总局就发布了《质检总局农业部关于防止法国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2015年第150号),公告内容主要法国发生了禽流感事件,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者间接从法国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甚至邮递及旅客携带等方式已经发现一律做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三)涉诉食品未依法经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检验,且被告至今仍无法向原告提供产品的相关进口证明,故涉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理应向原告承担责任。此外该商家店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进一步可以断定商家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综上所述,该产品不符合我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已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款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三.被告辩称
(        一)此次针对法国禽类相关产品禁令发布是因为法国多尔多涅省出现禽流感,但涉案产品产地并非该省企业生产,而且该禁令的发布不能必然代表原告所购买的食品就是含有禽流感禽类加工制作而成,就是不合格产品。原告采用类推的方式主张食品不合格,但并未举证证明是不合格食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涉案食品未有中文标签,不影响食用。原告购物时,在商品详情页面看到产品的基本介绍,对产品非常了解,卖家亦未对其造成误导,故无中文标签亦不能证明该食品是不合格食品。 
        四.裁判结果 
        2019年4月8日法院判决,解除原告赵某与被告许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原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购商品退还给被告许某某,被告许某某收到商品后三日内退还原告赵某货款1586元;被告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赔偿款15860元。 
        五.讨论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所售涉案商品来自出现了禽流感疫情的法国多尔多涅省,国家已对法国禽类相关产品发布禁令,且涉案商品来源于国家明令禁止输入禽类制品的区域,涉案商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向原告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食品,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十倍惩罚性赔款。 
        【参考资料】1.知识产权:出口拖鞋标有未经许可的涉案商标,被判赔偿原告50万元。2.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3.供用热纠纷:二手房前业主所欠采暖费,热力公司无权向现业主索要。4.知识产权:鸡排店使用相似注册商标,需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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