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因工作外派非洲传染了疟疾,应当按规定认定为工伤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03日
【摘要】张某某系在非洲利比里亚出差期间,感染传染病。张某某与x矿山公司共同向被告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决定不予以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张某某不服诉至本院。2016年1月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工作的原因,原告感染了传染病,并导致身体器官功能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用人单位在为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后,而不能实现降低用人风险,将不利于立法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疫情法律,传染病,工作原因,身体伤害,工伤
一.引言
本文探讨的一个案例是因工作原因外派非洲,期间感染了传染病,导致了身体器官功能受到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原告张某某不服被告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判决书(2015)x行初字第332号”。
二.基本案情
(一)张某某系x矿山公司的职工,职务为工程师,2015年6月23日,被派往前往利比里亚出差。2015年7月24日,张某某因发热、呕吐、寒战,通过疟疾试纸测试,诊断为传染病(疟疾)。张某某患病期间,先后在利比里亚中利联医务室、SOS医院、JFK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8月7日,张某某到x大学x医院入院治疗,最后被诊断为:疟疾、伤寒、严重贫血、败血症、尿路感染、血管内溶血、肾功能衰竭。
(二)2015年9月6日,张某某与x矿山公司共同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8月20日,市人社局作出《x市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张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2015年10月10日,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某某因工外出期间患上传染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以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张某某不服诉至本院。
三.裁判结果
2016年1月6日法院判决,撤销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因工作的原因而感染了传染病,该伤害虽不属于事故伤害,但其本身也是一种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二)第三人述称:张某某诉称属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张某某为视同工伤。
(三)答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疟疾为乙类传染病,属于疾病,不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职业病的范畴,张某某因工外出期间患上传染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四)法院认为:
1.职工受到伤害是否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工作原因是其关键要素之一,依据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张某某前往利比里亚开展工作,在出差期间感染传染病,先后被诊断为,早期肝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不全。故张某某感染传染病,导致身体器官功能受到伤害,具备工作原因要素。
2. 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设定,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一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在为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后,而不能实现降低用人风险,与上述立法目的不符。
3.劳社部发电(2003)2号《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非典型肺炎,可视同工伤。非典型肺炎、疟疾同属于乙类传染病,根据我国行政法合理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时,应当坚持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不能区别对待。
【参考资料】1.公司法案例: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投入资金,需承担违约责任弥补损失。2.疫情法律解读:合作开发旅游区运营期间,遇疫情灾害应减收管理费。3.互联网法院: 绿茶标签涉嫌疾病治疗功能,法院判决需予以三倍赔偿。4.知识产权:销售假冒花露水中网店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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