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股权转让纠纷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09年02月13日
股权转让纠纷
案号:(2005)黄民二(商)初字第**号
案情简介:
2005年9月24日,董某(原告)代表转让方与林某(被告)代表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原告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经君某公司(本市国和路67号客房部)一次性转让给被告,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80万元,原告方负责办理经营证照及房屋承租人变更手续;被告分四次付清股权转让款,被告良*公司在担保方处盖章。协议签订后,原告与被告与2005年9月27日办理了资产、业务交接手续并签署文件。同年10月8日,原告办理完合同约定的所有证照手续,通知被告付清余款30万元,被告以交付的客房其中两间被第三人收回为由拒付余款。原告催付不着,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承担付款责任,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争议:
被告是否能以在原告交付承租权后,第三人收回的客房为由拒付转让款。。
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林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讲法
原告代表转让方与被告代表受让方、被告良*为担保方的君*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交付的公司资产及权益,包括该公司与第三人基于租赁法律关系溪埂的承租权,协议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约定交付了该承租权,被告以其后发生的承租面积之争而拒付转让款,理由不足。股权转让合同虽然没有约定具体担保内容,但是被告良*公司转让合同的担保方处盖章,其应该为被告林某债务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属连带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09条、担保法第19条
承办律师李浩律师,13482554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