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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许霆本无罪 为何判无期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08年08月30日
许霆本无罪  为何判无期 看到打工者许霆在出故障的ATM机里取款17.5万元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的报到后,心里久久不能平静,有点想法不吐不快。 多少有点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人们到银行去取款,银行工作人员不小心多付了款 ,这是典型的不当得利,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也是人们学习不当得利时常举的典型例子。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无论多取多少,取款人只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没有任何人说取款人构成了“盗窃罪”。为何偏偏许霆同样去取款而被认定为盗窃罪了呢?分析本案与典型不当得利的区别只不过是“科学发达了,银行工作人员换成了ATM机”,由此使人们产生了认识上的误区。我们应该看到“ATM机”和“银行工作人员”都同样是银行服务职能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履行银行的付款义务方面不应有本质区别,只不过一个是“自然人”,另一个是“机器人”罢了,他们都有“打瞌睡”多付款的时候,但这些过错都应该由银行承担,多取款都应当是不当得利,不能因为科学发达了,“自然人”换成了“机器人”而改变案件本身应有的法律性质。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许霆取款是在公开的场所,采取的是合法的手段,不符合《刑法》第264条盗窃罪规定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
至于许霆明知ATM机出故障还多次去取款,这和明知一个银行工作人员“胡戏”常多“付款”而有意去取款不应有本质上的区别,那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不应追究法律责任,更不应当做犯罪去论处。
另外,我们执法要人性化,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ATM机除了会多付款之外,它有时还会“吞卡”,甚至一吞就是几十万、上百万,难道判银行“抢夺罪”不成?
  
唉!许霆本无罪   为何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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