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你是“艳照”事件下一个“受害者”?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09年12月12日
你是“艳照”事件下一个“受害者”?
从2008年1月28日网上爆出的陈冠希阿娇的床照到陆陆续续牵涉出14位女星的性照片,照片数量高达1300多张,整个事态处于完全失控状态。有人说“艳照”事件不折不扣的成为鼠年的一场鼠疫,在整个娱乐圈肆意横行,这场灾难从陈冠希开始,但不知到谁为止?有人说陈冠希是本事件中最大的受害者,也有人说最大的受害者是几个无辜的女艺人,但我要说的是下一个最大的受害者很有可能是好奇的“你”或利益熏心的“你”。君不知,本事件已经“牵”进去很多人了。据说香港警方已然抓获了数名作案者,但由于陈冠希的电脑曾在多家店进行修理,至今无法完全锁定艳照流出的源头。而在全国各地也已经有很多人因涉嫌与“艳照”有关而被抓的消息,如2月21日上午11时许,一市民来到芦淞公安分局建设派出所举报称,他在株洲书城三楼某音像店内购买到了一张封面印有《陈冠希“绯闻”》的光碟。值班民警仔细检查后,发现该套光碟内共有两张光碟,光碟的封面印有多张港台女星穿着内衣的暴露图片,光碟内则多是“艳照门”事件在网络上传播的淫秽图片。民警接报后立即赶至株洲书城三楼,在群众的指证下,将涉嫌出售淫秽光碟的违法人员李某带至派出所。经审讯,李某今年33岁,株洲市天元区人。她交代,20日下午,一名陌生男子到她的门面内兜售“艳照门”事件淫秽光碟,她以每套5元的价格一次性购进三套光碟,再以每套8元的价格卖给顾客。芦淞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现已对李某处以治安拘留。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一青年因在网上传播“艳照门”照片,被警方行政拘留10天。2008年2月21日,西安市公安局网监大队经群众举报,在西安市鱼化寨抓获一非法传播出售“艳照门”照片嫌疑人…北京的公安部门也已经下了“封杀令”。全国各地有关部门也在全力“围剿”那些艳照的传播者。
我们要冷静地看待这件事情,当你看完这些照片后要及时处理好,千万不要传给你的好朋友,也不要在网上传播,更不要以此“牟利”,否则,你将会后悔终生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揭露散布公民隐私的,如果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要按照侵犯名誉权来处理。”情节严重将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行为人恶意通过网络手段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就可能构成诽谤罪。不仅直接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者构成犯罪,而且明知没有事实根据故意传播,继续扩大恶劣影响的人,也一样可能构成诽谤罪。艳照如被界定为淫秽色情物品的,如上传者在网上传播淫秽色情艳照是为了牟利,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传播的淫秽电子图片达二百件以上,淫秽电子信息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如不是以牟利为目的,但上传艳照达到四百件以上,点击量达到二万以上,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同样要追究刑事责任。上传的淫秽照片,虽没有达到规定的件数和点击数,但情节严重的,也将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因此,请各位不要成为“艳照”事件下一个“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