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南宁二手房买卖的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0年07月18日
南宁二手房买卖的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南宁 陆贤凤律师 法律热线:13768519035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一、二手房交易的几种常见房屋:
1、商品房
商品房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的房屋,能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2、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无偿划拨土地,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3、房改房
房改房又称公有住房,是指按房改政策的规定,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及所购房屋的实际情况,售房单位给予一定折扣,职工按照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优惠价)购买的单位的公有住房。房改房分为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
4、限价商品房
限价商品住房俗称“两限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商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二、购买哪些房屋存在着风险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违章建筑的房屋;
3、所有权为共有,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房屋;
4、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5、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俗称“小产权房”);
6、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7、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售的房屋;
8、依法被司法和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9、已出租给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房屋;
10、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11、侵害单位优先购买权及单位与员工有特殊约定不允许转让的房改房;
12、存在超标未经处理的房改房。
三、二手房交易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1、没弄清谁是房产所有人
由于二手房市场交易火爆,一些业主为了卖出更高的价格又不想承担违约责任,在放盘时就找好了“后路”,比如自己名下的房产,以配偶或亲属的名义到中介机构放盘,或者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单方放盘,而一些中介机构为抢房源根本不加审查,在这种情形下,因为签订合同主体并非房产所有人;又如该房屋系继承过来的,房屋共有权人包括仍然在世的夫妻一方以及其子女;如果不能证明是善意取得该不动产,那法院只能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
因此,买卖双方应对对方的资格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判断:
作为买受人,则应对拟购买的房屋进行实地考察,详细了解房屋的地点、户型、结构、价位、朝向、装修情况、共有情况、出租情况、抵押情况、房屋用途、房屋的市政配套、物业管理情况、房屋所在地区周边环境。从而对拟购买的房屋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弄清相关的房屋信息后,可要求出卖人提供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件;出卖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购买人应当审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出卖人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的,购买人应当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来判定拟购买房屋的可买性和安全性。作为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提供身份证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来对买受人的支付能力等相关情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和判断。
2、授权无度隐藏巨大风险
二手房交易大多是业主委托中介卖房,通常的做法是业主签署一份授权委托书给中介机构,委托书还要经过公证。这一看似正常的法律程序,如果业主在授权内容上疏忽大意,加上一些无良中介暗中做手脚,也蕴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从目前发生的案件纠纷看,一些授权委托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授权范围太广,往往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多名中介人员卖房;二是权限过大,中介人员不仅可以卖房,还可以代收房款,办理房产过户等;三是授权内容模糊,甚至没有限定最低的售房价,给一些无良中介可乘之机。
在委托中介公司时应注意以下几点:查看其营业执照、房地产中介资质证书等,来核查该中介公司是否具备二手房买卖的合法代理资格;委托具体的代理人时,要确定其是否具有执业资格,代理二手房买卖的经纪人必须具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只有在核实其确实是“持证上岗”后,才能办理具体的委托手续;与中介公司签订书面的委托书代理合同,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中介代理的事项和费用及具体的支付方式。中介代理费用一般不采取“一次付清”的方式,往往会分阶段逐次支付。
3、合同约定不明引起争议
二手房交易绝大多数都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买卖房屋的合同文本也由中介提供格式文本,这些格式合同对一些内容约定不明确,是产生交易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违约责任是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但现行的中介合同文本对这一问题却规定得比较模糊,一般都只约定“定金罚则”——没收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也没有约定定金适用的情形。在房价短期内大幅波动的情形下,数额不大的定金不足以阻止违约行为的产生,也不能够弥补善意履行合同一方的损失。
另外,格式合同文本中还有一些条款对买卖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约定不明,容易使买卖双方相互僵持,从而影响交易。比如,在按揭买卖房屋的情形下,格式合同文本中一般会约定买方交纳定金后,卖方要办理赎楼手续,买方则向银行申请贷款并获取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书》,但谁先谁后的顺序并不明确,如果一方在签订合同后反悔了,就以此为由拖着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使整个环节陷入僵持最终引起纠纷。
控制法律风险明确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关键,特别应注意关键条款的约定如:房地产转让价款、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房地产风险责任转移日、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等的支付、付款的期限及方式、共有人同意签字、住房户口迁移条款、维修基金之交割、违约的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一定写清楚。
4、二手房买卖贷款难和有抵押房屋注销难,造成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以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提高。贷款问题已成为解除合同或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二手房买卖双方已经签署的房产买卖合同,因买受方不符合银行新规定的贷款条件,造成无法贷款或贷款额不足而直接影响买卖合同的履行。
相关法律规定有抵押的房产出售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必须先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方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而银行一般不会同意直接转按揭,通过中介或者其它途径解除抵押后,买方也有可能不符合房贷新政。在房产政策和银行贷款规定变化较大的情况下,双方应明确以下问题:(1)合同中对贷款不足或无法贷款的情形进行约定,要求买受人及时补足,否则作为逾期付款处理;(2)签约时,将卖方还贷、注销抵押作为卖方的基本义务并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5、卖方出售房屋后,却不把户口迁出。
户口问题很重要,现在没有新的法律出台,这个问题很难解决。公安行政机关应该考虑让房屋自己不具备让卖方在里面挂靠户口的条件,从买受人的角度出发,出卖人户口应在所有行政辖区内办理集体户口,由公安行政机关设立,这样交易才能很好得进行。法律应该赋予户口的迁出迁入以强制执行。法律应该发展,研究如何保护双方的权益。
因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一定要调查清楚,该房屋名下的户口情况,是否有别的地方可以迁出,如果约定了售后再迁出,一定要约定违约时的违约责任或者作为交付房款、解除买卖合同的一个条件,特别是购买学区房的买房人需要特别注意这个问题,否则,你购买该房屋的目的就没有达到。
6、税费缴纳约定不明
买卖双方进行房屋交易,双方约定价格后到房地产登记机构网签,也进行了资金托管。卖方完成了所有交易行为并过户后,发现税费和中介说的税费不一样,相差甚至几万,提高了交易成本。买方将过错归于卖方,买方不愿意支付价款,也不接受过户。此时,卖方的权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卖方不能实际使用房屋,因为房屋是买方的;价款也拿不到,因为买方不去房管局交割。总而言之,卖方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但买方的权益也受到了侵害,买方没有交税,物权不能实现,也不能入住房屋。
目前房产政策多变,且政策的实施不给任何“缓冲期”,买卖合同签订后的税费变化,随时影响买卖双方交易成本的提高,增加的税费由哪一方承担事先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容易产生纠纷,因此也就出现相应的违约风险。建议双方协商,在双方交易时就买方或者卖方支付某些税费达成一致,表达清楚。该纠纷的产生就是基于双方对税费金额的约定不明。纠纷产生后,双方协商不成的,那就按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由谁缴纳,无法确定的,那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7、二手房的使用年限超过20年
房屋有寿命,设计寿命50年。房屋经过20年的使用后,最好的使用时间已经经过了,银行在审核贷款时,会审核当事人的年龄和房屋年限。但是,房屋的价格和房屋年限是不对等的,买房人要考虑房屋的剩余年限。如果房屋的剩余年限马上到了,那么就得不到银行足够的贷款。至于房屋的年限,在房屋登记机构及南宁市建委建设档案馆均可查询到。在交易过程中,一般约定,如果买方申请不到贷款,就由买方×天内补足。而买方一般是没有能力补足的,这会导致交易失败,对买卖双方都不好。
8、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是指房屋买卖双方为达到纳税或骗取银行贷款等目的而签订的两份合同。“阳合同”指由双方签订后向有关部门备案合同,价格一般很低。对于这种“阴阳合同”,法院一般会采信哪份合同呢?法院一般会采信真实成交价格的“阴合同”,至于虚假交易价格的“阳合同”,是为规避纳税而签订的,具有非法目的,因而是无效的。
签“阴阳合同”存在着很大法律风险。对于卖方而言,若买家不想买房了,往往会主张按照价格较低的“阳合同”来履行;或者,要求确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这样无疑增加了无法收到房款的风险或引发诉讼。
9、先租后买可少交营业税难保障买家利益
二手房交易实践中,为避税(契税)而采取“先租后买”的方法并不可取。在法律上,房产未过户,双方即使约定好“先租后买”,这也只是一种债权,买方并没有对房屋享有物权。卖方很可能因为房屋的涨价而“一房二卖”。即使先租后买方面的协议做得很好,一旦房价上涨,卖方宁愿赔偿违约金也不卖房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10、卖方或遗失补证“二卖”房
5年期满前,即使卖方同意把房产证交给买方保管,卖方仍可以通过遗失补证的方式注销原房产证,重新办理新证后再次将其二卖,这样的方式对买家来说,风险实在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