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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目标公司应对“PE-VC”收购协议条款的应对策略(二)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0年07月20日

目标公司应对“PE-VC”收购协议条款的应对策略(二)

阚凤军 020-28337942/13924073030 广州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

5、反稀释条款
这一条款将保护投资者A不会因为B增发股票时估值低于A对B投资时的估值而造成损失。通常会在这一条款中规定:当B增发时,对公司的估值低于A对应的公司估值,A有权从企业B或者B的初始所有者手中无偿或以象征性价格获得一定比例的额外股权。
解读:需要关注该条款约定的合理性,一般而言,反稀释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计算方式,不同的计算方式对原股东利益影响差别很大。同时,需要关注该条款对目标公司后续融资亦存在重大影响,很可能成为后续股东注资谈判的障碍。
6、新股优先认购权
这一条款将保证投资者不会因为企业发行新股而导致投资者控股比例的下降。在这一条款中通常会规定,投资者有权在新股发行时优先认购,且价格、条件与其他投资者相同。
解读:新股优先认购权是比较惯常条款,需要注意两点:1、优先认购权的同一性,即其他股东与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分享优先认购权;2、如果投资者要求单方面获得优先认购权,则应考虑认购后股权比例变化可能给公司治理及现有股东权利带来不利影响。
7、最优惠条款
这一条款用于保证投资者A在于B的合作中居于有利的地位。在这一条款中通常规定,如果B在未来融资或者在既有融资中有比与A的交易更为优惠的条款,则A有权利享受同等的优惠条件。
解读:如果首轮融资过程中,投资者比较强势而目标公司及股东比较迫切需要资金注入,则另当别论。否则,应尽可能避免上述承诺。上述承诺可能给公司未来融资及后续资本运作带来不利影响,需要预警。
8、首先拒绝权和共同出售权
在这一条款中赋予投资者A这样的权利;如果其他的股权投资者计划向第三方转让股权,那么,投资者A有如下权利;投资者A有权禁止这种交易的发生;投资者A有权以同样的条件向第三方出售股权。
但是,条款中应该规定投资者A的股权转移并不在此限制之内。而且投资者A不必负担在股权转让中把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普通投资者的义务。
解读:优先拒绝权(优先购买权)比较常见,关键点如何确定交易条件,因为买方不可以优于向投资者出售的条件进行交易,交易过程中通知义务的履行等亦属重要。共同出售权的关键点是投资者希望或同意合同约定以何种具体条件向第三方共同出售。通常情况下,投资者可能会要求不会对所出售股权作太多的陈述与保证及其他更为苛刻的交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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