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南宁律师〕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0年08月10日
作者:南宁 陆贤凤律师 法律热线:13768519035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一、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1、 贷款担保;
2、 票据承兑担保;
3、 贸易融资担保;
4、 项目融资担保;
5、 信用证担保;
6、 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 诉讼保全担保;
2、 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未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3、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4、 以自由资金进行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由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登记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5、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 吸收存款;
2、 发放贷款;
3、 受托发放贷款‘
4、 受托投资;
5、 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