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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26日
代 理 意 见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接受上诉人四川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下面,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判决上诉人退还购机款没有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请求中没有提出解除买卖合同,一审判决也没有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就是说,至现在为止,买卖合同仍然是合法有效的,按照法律的规定,那么,挖掘机的所有权从法律上来说仍然属于被上诉人。一审判决在没有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买卖合同的前提下,只要求被上诉人退还机器,这只是将机器的占有权交付上诉人,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够判决上诉人退还全部购机款呢!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现在是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纠纷,不是民间交易解决纠纷,法律解决应当是严谨的、科学的,权威的,一审判决不将所有权以法律的名义转移给上诉人,却要上诉人将购机款全部退还,这明显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二、一审判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被上诉人通过买卖合同取得了挖掘机的所有权,被上诉人要求退还挖掘机,这是一种转移、转让所有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否则无效。本案中,被上诉人所购买的挖掘机已经抵押给光大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被上诉人没有通知光大银行,光大银行也没有同意被上诉人转移挖掘机所有权,所以,一审判决直接判令退货侵犯了光大银行的合法权益,是对整个抵押制度的一个否定,所以,一审判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三、一审审理遗漏诉讼主体。
由于被上诉人的挖掘机已经抵押给光大银行,一审判决判令退货必然影响光大银行行使抵押权,在没有通知光大银行、没有经过光大银行同意情况下,抛开光大银行判令退货侵犯了光大银行的合法利益。本案标的为90多万元,如果是900多万、9000多万,货款退了以后抵押人人间蒸发不偿还光大银行贷款,那光大银行的损失谁来负责,谁来承担这个责任?所以,审遗漏了诉讼主体,光大银行应当追加为案件第三人。
四、一审判决退机退款没有事实依据。
一审判决单凭《协议书》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达成退机退款的合意,这个认定是错误的。该协议书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解除合同的意向,而不是合意。关于如何退机?什么时候退机?退机款项如何支付?使用期间费用如何分担?对这些问题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当然不能认定双方已经解除合同。如果在签订协议书时已经达成退机退款的合意,那么,上诉人又何必在协议书第二条中再承诺更换挖掘机大臂呢?这不是多此一举吗!很明显,协议书并能不证明双方已经达成退机退款的合意。而一审据此判决双方退机退款显然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上诉人、被上诉人退机退款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慎重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齐国新
201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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