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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郭某某欠款纠纷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20日
刘**于2013年1月5日向郭**借现金壹佰伍拾万元整,并约定按月息3分计算;又于2013年2月28日向郭**借现金伍拾万整,利息按月息2.5分计算;又于2013年3月22日向郭**借现金伍拾万元整,利息按月息2.5分计算。前后三次共借郭**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于2014年元月份前还了郭**本金捌拾万元,现还欠申请人郭**本金及三个月的利息壹佰万元,利息为月息2分5厘,并约定于每月的15号向申请人支付利息。每到约定的还款日期,被申请人均以种种借口无故拖欠,把应归还的款项挪作民间借贷或者用于其他投资、消费。

当得知刘**财产线索:1、在外有300万元工程余款(项目工程为被申请人挂靠长沙**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工程款均先支付至挂靠公司后,再由挂靠公司提取部分管理费用后支付给刘**;2、刘**拥有一辆价值十五万左右日产汽车;3、对外个人债权约150万元;4、一个两千平方米左右的厂房,并以每年18万元的租金对外出租及两个鱼塘作为农家乐使用。
立案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以上债权和财产,得知刘**在之前还有两个案子也是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事实,银行与房产肯定是没有下文了。到银行一查,果然,一个账号为0,一个账号为3块钱。而且很久没有资金往来了,可见,刘**早就意识到这一风险,在与外面公司进行资金往来时早就不用自己的账号了。
法院判决之后,近两百万的贷款很轻松地执行到位,也为刘某多年的工程款顺带追还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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