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以赌博的形式骗钱该定诈骗罪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22日
【案情简介】 2011年X月,被告人张某自称是“周老板”,在深圳市某镇张贴广告以欠某人钱无法还清为由转让服装店,并伪造了欠某人钱的欠条,转让合同等。被告人张某、李某、黄某、等人经密谋后,由黄某以介绍转让店铺为名与受害人张某接触,并于次日中午将张某骗到X镇X路“湘菜馆”三楼“岳阳”包厢内,然后黄某、李某、以冥币冒充人民币,用已作手脚的扑克作为工具进行赌博,让张某输掉现金50000元及一枚金戒指、一条金项链。经深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被骗戒指和项链总价值891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转让店面的事实,使财物所有人信以为真。被告人张某、李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冥币及已作手脚的扑克作为工具,以赌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他人现金及财物总价值58900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在共同作案过程中,三被告人的作用相当,只是分工不同,均为主犯,应照其所犯罪行进行处罚。被告人李某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收缴赃款发还受害人,可视为被告人退还部份损失,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李某、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3000元; 三、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6000元。【评析】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持有异议,对其他指控认为是赌博而非诈骗。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无异议。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持有异议,认为其行为只是赌博,故应以赌博罪定罪量刑。其辩护人亦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符合赌博罪的犯罪特征,应以赌博罪定罪量刑,此外还认为被告人黄某在共同作案过程中,其所起作用明显小于其它同案犯。 赌博罪和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为:赌博罪中的欺骗即制造虚假的事实,引诱他人参加赌博,且赌博活动本身则是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赢输,其目的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张某、李某、黄某事前经分工密谋,选定诈骗对象后,以冥币及扑克为道具,并且在道具上做了手脚,可根据自已的需要决定结果,其实质是以赌博为名而行诈骗之实,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应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非以赌博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