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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浅析建筑工程之劳动争议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10日
                                              
    一、建筑工程之包工头劳动争议简述
建筑工程工期长,涉及主体众多,容易触发群体性事件;法律关系复杂,责任划分较为不清晰;根据本律的律师实践,建筑工程类劳资争议在劳资争议中占有较大比重,其中又以包工头欠薪讨薪问题为严重,农民工往往因为包工头欠薪逃薪而权益受损,又因为农民工难以证明与建筑公司具有法律关系而导致难以向建筑公司索要薪酬。
    、建筑工程包工头欠款问题纠纷特点
    1、建筑工程中农民工与建筑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建筑工程中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合同;
    3、包工头因为拖欠农民工薪资而引起纠纷;
三、建筑工程包工头欠款问题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即构成法律上调整范围之受保护之关系。
关于包工头拖欠工资,由于双方之间没有书面协议,且包工头为个体,建筑工程农民工权利主张难以实现;现实法律实务中,农民工因包工头欠薪逃薪而转而向建筑公司索要薪酬,这一是因为建筑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稳定存在性,二是因为建筑公司现金偿还的充足性。
关于民工可否向建筑工程公司主张权益,这就涉及到建筑工程公司与建筑工程农民工有无法律关系。
建筑公司、包工头与农民工三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三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问题以及确证问题。
关于建筑公司与包工头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以及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这是确定的,因为双方之间存在合作行为;如果不存在法律关系,则合作行为无从而来;所以,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存在法律关系是无疑义的,关键如何予以证明,而关于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明,一是双方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二是双方之间存在的口头协议。
关于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这是包工头欠款问题重要的一方面。
四、农民工与建筑公司法律关系
关于农民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一是看双方之间是否有直接法律关系,二是看是否有间接法律关系;双方之间存在直接法律关系体现在书面劳动关系的签订或者建筑公司的自认,双方之间间接法律关系体现于建筑公司与包工头之间的有无牵涉农民工合作内容的协议。
(一)直接法律关系
双方之间存在直接法律关系体现在书面劳动关系的签订或者建筑公司的自认,当无异议。
(二)间接法律关系
双方之间间接法律关系体现于建筑公司包工头之间的有无关于牵涉农民合作内容的协议:
1、建筑公司与包工头协议
建筑公司与包工头之间存在牵涉农民合作内容的协议,如约定建筑公司支付包工头团队成员薪酬,约定由建筑公司审核包工头成员资质。
2、农民工与包工头协议
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如果存在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并有证据证明建筑公司知晓此份协议内容,则可以推定并判定农民工与建筑之间存在法律关系。
    五、建筑工程之包工头欠款问题因由
建筑工程包工头欠款问题的原因很多,诸如包工头个人因素以及工期进展等外部因素,其中法律关系的不明确性以及不确定性是一重要的方面,而法律关系的不明确性以及不确定性是一种重要的预防机制,缺少次预防机制,难以让建筑工程包工头欠款问题有一个良好的解决基础。
法律关系的明确性和确定性是法律适用的前提,确定农民工与建筑公司、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利于良好维护各方权益。
六、解决机制
关于建筑工程之包工头欠款问题的解决机制,一是规定农民工、建筑公司、包工头三方主体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二是建立并完善过错责任推定制;关于规定农民工、建筑公司、包工头三方主体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全面的要求;建筑工程之包工头欠款问题的解决机制的关键是建立建筑工程之包工头欠款问题之过错责任推定制。
建筑工程之包工头欠款问题之过错责任推定制,一是确定过错的内涵与外延,二是明确推定的方式。
(一)过错
1、多重分包过错
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发包人可以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可以将非属于建筑工程主题工程分包,禁止分包人再分包。因此,依据《合同法》规定,发包的建筑工程非主题工程止于二次分包,但现实中多于二次分包现象多如牛毛。为保证建筑工程收的质量以及维护建筑工程的有序开展,多重分包行为应定义为过错行为。
2、书面劳动合同
(1)建筑公司与包工头之间没有书面协议则为建筑公司过错。
(2)建筑公司与包工头之间的协议如果没有将农民工纳入合同主体范围则为双方过错。
(3)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为包工头过错。
(4)包工头与农民工签订的书面协议没有将建筑公司纳入合同主体范围则为包工头过错。
(二)过错推定方式
法律上过错的概念是普及的,但为了明确过错的归属,还需要规定过错推定方式,以明确过错归属,过错规定的重要一步就是举证责任划分,。
关于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由劳动者举证,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的存在与否由用人单位举证。
七、结语
鉴于建筑工程之包工头劳动争议频发,为建筑工程之建筑公司、包工头、农民工三方主体设计争议一套实用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必要性。从法律公正上来说,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从实用主义角度而言,明确三方主体过错以确定责任。
农民工通过证人证言以及工程进展证明与包工头之间存在关系,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由包工头或者建筑公司予以证明,并且依据证明不能确定过错责任,依据过错确定责任划分。






注:本文版权所属为潘枝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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