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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标准 |
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二、相关解释 三、商标相同的审查 (一)文字商标相同 (二)图形商标相同 (三)组合商标相同 四、商标近似的审查 (一)文字商标的审查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6.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7.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8.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9.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1.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2.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3.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4.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5.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6.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图形商标的审查 1.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三)组合商标的审查 1.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 (三)有害于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 例如: ![]() ![]() 译为“白鬼子(黑人对白人的蔑称)” (四)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 本标准中的宗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以及上述宗教的不同教派分支。本标准中的民间信仰主要指妈祖等民间信仰。 1.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 (1)宗教或者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 例如: ![]() ![]() ![]() (2)宗教活动地点、场所的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 例如: ![]() ![]() ![]() (3)宗教的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称谓、形象 例如: ![]() ![]() 2.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判为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 (1)根据国务院1994年第145号令规定,宗教组织或者团体可以兴办自养企业,在不会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组织和经其授权的宗教企业以专属于自己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 例如: ![]() ![]() 申请人:中国嵩山少林寺 申请人:北京雍和宫管理处 (2)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虽然与宗教或者民间信仰有关,但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其与宗教有关联的含义已经泛化,不会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宗教或者民间信仰相联系的。 例如: ![]() ![]() (确有此山,浙江普陀、贵州施秉县、辽宁桓仁县都存在此名的山) (五)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本条中的党派包括中国共产党和被统称为民主党派的八个政党,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本条中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等;本条中的标志包括徽章、旗帜等。 例如: ![]() ![]() ![]() (六)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 本条中的党政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例如:行政机关的职务包括总理、部长、局(司)长、处长、科长、科员等。军队的行政职务包括军长、师长、团长、营长、连长、排长;军队的职衔包括将官四级即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四级即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三级即上尉、中尉、少尉等。 商标的文字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名称相同的,判定为容易产生不良影响。 例如: ![]() ![]() ![]() 但含有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除外。 例如: ![]() (七)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例如: ![]() ![]() ![]() ![]() (八)容易误导公众的 1.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例如: ![]() 2.公众熟知的书籍的名称,指定使用在书籍商品 例如: ![]() ![]() 3.公众熟知的游戏名称,指定使用在游戏机或者电子游戏程序的载体等商品及相关服务 例如: ![]() 4.公众熟知的电影、电视节目、广播节目、歌曲的名称,指定使用在影视、音像载体的电影片、电视片、唱片、光盘(音像)、磁带等商品及相关服务 例如: ![]() ![]() ![]() (九)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误认的。 1.本条中的企业名称包括全称、简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以及名称的汉语拼音等。 2.商标所含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或者地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的,判定为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的。 例如: ![]() (申请人:王金石) ![]() (申请人:潍坊体会制衣有限公司) ![]() (字母为“北京茂盛园肉食品厂”的拼音;申请人:褚秀丽) ![]() 指定使用服务:医院、兽医辅助、动物饲养 (申请人:郑伯昂) ![]() (申请人:北京中预维他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人:东风汽车公司) 但商标所含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与申请人的组织形式不一致,但符合商业惯例且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发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 (申请人:[台湾]宏全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人: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人:上海永春装饰有限公司) ![]() (申请人: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人:沈阳长香斯食品有限公司;英文可视为申请人名称) (十)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例如: ![]() ![]() ![]() ![]() (“申博”为“2010年上海世博会申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简称,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与申博活动相联系,产生误导。) ![]() 十一、含有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本款中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县级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地级的市、自治州、地区、盟;省级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以我国民政部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为准。本条中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包括全称、简称以及县级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的拼音形式。 本款中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是指我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名。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 本款中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 (一)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商标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判定为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相同。 例如: ![]() ![]() ![]() ![]()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的。 例如: ![]() ![]() ![]() ![]() 2.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例如: ![]() ![]() ![]() 3.申请人名称含有地名,申请人以其全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 例如: ![]() (申请人:长谷川香料(上海)有限公司) ![]() (申请人:香港置地有限公司) ![]() (申请人:北京饭店) 4.商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简称组成,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等特点误认的。 例如: ![]() 但容易使消费者对其指定商品的产地或者服务内容等特点发生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例如: ![]() 5.商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构成,且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例如: ![]() (TAI XING与江苏省泰兴市的拼音相同) ![]() (“XIANG HE”与河北香河县的拼音相同) 6.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 (二)含有公众知晓外国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商标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判定为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相同。 例如: ![]() (美国加州)指定使用商品:啤酒、矿泉水 ![]() (希腊奥林匹亚)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 (德国首都柏林)指定使用商品:啤酒 ![]() (波兰首都华沙)指定使用商品:鞋 但商标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且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除外。 例如: ![]() (伦敦雾为一种自然现象) (三)商标文字构成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同,但字形、读音近似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地名,从而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例如: ![]() ![]() (四)商标由本条以外的公众熟知的我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此类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例如: ![]() 但指定使用商品与其指示的地点或者地域没有特定联系,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除外。 例如: ![]() (五)商标所含地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的,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例如: ![]() ![]() 申请人:杨洪来 申请人: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汊沽港镇一街 塘南路20号 ![]() 申请人:QUINTING S.A.地址:瑞士日内瓦 ![]() 申请人:SYLVIE JESSUA 地址:11,quai de la Gironde,F-75019 PARIS 商标所含地名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的,容易使公众发生误认,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例如: ![]() (“NEW YORK”译为“纽约”,“PARIS”译为“巴黎”) 申请人:北京盛世杰威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 申请人:M.SERGE LOUIS ALVAREZ 申请人地址:18 RUE ROBIN,BP 148 F-26905 VALENCE CEDEX 9(FRANCE) ![]() 申请人:弗雷德瑞克康士丹顿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荷兰安德烈斯群岛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其所在地以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载明的住址为准;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所在地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为准。 第二部分 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相关解释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本部分第三条至第七条对《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款、项的理解与适用依次予以说明。 三、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本条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一)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 例如: ![]() ![]() (“MULLER”可以译为“研磨机”) (二)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图形的 例如: ![]() ![]() (三)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号的 例如: ![]() ![]() ![]() (ZK:组合式空调机级代号 T:通用机组代号) 四、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本条中的仅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 (一)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 例如: ![]() ![]() ![]() 但未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质量的除外。 例如: ![]() (二)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 例如: ![]() ![]() ![]() 但未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的除外。 例如: ![]() (三)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 例如: ![]() (“SAFETY”的含义为“安全、保险”) ![]() ![]() (四)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重量、数量 例如: ![]() ![]() (五)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其他特点 1.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消费对象的 例如: ![]() ![]() 2.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价格的 例如: ![]() ![]() 3.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内容的 例如: ![]() ![]() 4.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风格或者风味的 例如: ![]() ![]() 5.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使用方式、方法的 例如: ![]() ![]() 6.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工艺的 例如: ![]() ![]() 7.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生产地点、时间、年份的 例如: ![]() (译为“美国本土、土产”) ![]() 8.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形态的 例如: ![]() (译为“固体的”) ![]() (“果晶”为固体饮料的一种形式) 9.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保质期或者服务时间的 例如: ![]() ![]() 10.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销售场所或者地域范围的 例如: ![]() ![]() 11.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技术特点的 例如: ![]() ![]() ![]() (六)商标表示了其指定使用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如果指定使用商品具备该特点的,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如果指定使用商品不具备该特点,从而可能误导公众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此种情形,应同时适用上述两条款予以驳回。 例如: ![]() ![]() 五、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 (一)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例如: ![]() ![]() 但上述线条、几何图形与文字或者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 ![]() ![]()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例如: ![]() ![]() (三)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例如: ![]() ![]() 但非普通字体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 ![]() ![]()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 例如: ![]() ![]() 但非普通表现形式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数字做型号或者货号的商品上的除外。 例如: ![]() ![]()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例如: ![]() ![]() ![]() 但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例如: ![]() ![]() 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 指定使用商品:巧克力块 (六)单一颜色 例如: ![]() ![]() (七)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 例如: ![]() (对使用对象进行引导) ![]() (暗示使用商品的效果) 但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 ![]() ![]() 指定使用商品:片剂 指定使用商品:工业用粘合剂 ![]() ![]() 指定使用服务:保险 指定使用商品:中药成药 (八)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例如: ![]() ![]() 但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 ![]() ![]() (九)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例如: ![]() ![]() 但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 ![]() ![]() (十)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例如: ![]() (“INC”译为“公司”) ![]() ![]() (“重工”是本行业对重型工业的简称) 但带有其他构成要素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例如: ![]() (“INC”译为“公司”) ![]() 六、商标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的审查 本条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以及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 (一)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其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与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相一致,或者依据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例如: ![]() ![]() ![]() ![]() 商标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部分的标志,申请人可以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基础上对指定使用商品进行限定,从而使商标中非显著特征的标志所描述的内容与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相一致。 例如: ![]() ![]() ![]() (二)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的,即使申请人声明放弃专用权的,仍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1.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种类发生误认的。 例如: ![]() ![]() 2.容易使相关公众发生商品型号误认的。 例如: ![]() 3.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发生误认的。 例如: ![]() ![]() 4.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发生误认的。 例如: ![]() ![]() 5.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发生误认的。 例如: ![]() ![]() 6.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重量、数量发生误认的。 例如: ![]() ![]() 7.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风味发生误认的。 例如: ![]() (译为“果味的”) ![]() 8.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价格发生误认的。 例如: ![]() ![]() (该商标中的“SALES;LOW PRICES EVERY DAY”可译为“廉价出售;每日低价出售”) 9.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生产时间发生误认的。 例如: ![]() 但依照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生产时间发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 (文字上方为“ESTABLISHED 1874”字样,含义为“建于1874年”) ![]() 10.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技术特点发生误认的。 例如: ![]() ![]() (三)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但相关公众难以通过该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识别商品来源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例如: ![]() ![]() 指定使用商品:工业用粘合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 ![]() “SHOE”译为“鞋” “Reliable”译为“可靠的” 指定使用商品:鞋 指定使用商品:金属箱 ![]() ![]() “PURITY”译为“纯净” 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 指定使用服务:饭店 但该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除外。 例如: ![]() ![]() 指定使用商品:502粘合剂 指定使用商品:纳米服装 ![]() ![]() “SHOE”译为“鞋” “reliable”译为“可靠的” 指定使用商品:鞋 指定使用商品:金属柜 ![]() ![]() “PURITY”译为“纯净” 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 指定使用服务:饭店 七、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商标的审查 本身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商标显著特征,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例如: ![]() ![]() 指定使用商品:牙膏 指定使用商品:热水器 对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商标的审查,应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情况、申请人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情况以及该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其他因素。 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二、相关解释 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包括名称相同和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或者内容的商品或者服务。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务。 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认定,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三、商标相同的审查 (一)文字商标相同 文字商标相同,是指商标使用的语种相同,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排列方式有横排与竖排之分使两商标存在细微差别的,仍判定为相同商标。 例如: ![]() ![]() ![]() ![]() ![]() ![]() (二)图形商标相同 图形商标相同,是指商标图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例如: ![]() ![]() (三)组合商标相同 组合商标相同,是指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使商标在呼叫和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例如: ![]() ![]() 四、商标近似的审查 (一)文字商标的审查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 ![]() ![]() ![]() ![]() ![]() ![]() ![]()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 ![]() (译为“他”) (译为“他”) ![]() ![]() ![]() ![]() ![]()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例如: ![]() ![]() ![]() ![]()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例如: ![]() ![]() ![]() ![]() (无含义) (无含义) ![]() ![]() (无含义) (译为“出租马车”)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 ![]() (HAWK译为“鹰”,WOLF译为“狼”) ![]() ![]() (Win译为“赢”,tech译为“技术学院”)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 ![]() ![]() ![]() ![]() ![]()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 ![]() ![]() ![]() ![]() ![]()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 ![]() (无含义) (无含义) ![]() ![]() (无含义) (无含义) ![]() ![]() (译为“太阳力量”) (译为“阳光”) ![]() ![]() (无含义) (无含义) 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 ![]() (译为“愿望”) (无含义) ![]() ![]() (无含义) (无含义) ![]() ![]() (译为“马”) (译为“房子”) 6.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 ![]() ![]() ![]() ![]() ![]() ![]() ![]() ![]() ![]() ![]() ![]() 7.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 ![]() ![]() ![]() ![]() ![]() ![]() ![]() 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 ![]() ![]() ![]() ![]() ![]() ![]() ![]() 8.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 ![]() ![]() ![]() ![]() ![]() (译为“皇冠”) ![]() ![]() (法文译为“红与黑”) ![]() ![]() ![]() ![]() 译为“123” ![]() ![]() ![]() ![]() 9.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 ![]() ![]() ![]() ![]() ![]() 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 ![]() (单数形式) (复数形式) ![]() ![]() (动词普通形式) (动名词形式) ![]() ![]() (全部拼写形式) (缩写形式) ![]() ![]() (名词普通形式) (名词加冠词形式) ![]() ![]() (形容词原级) (形容词比较级) ![]() ![]() (形容词形式) (名词形式) ![]() ![]() (动词形式) (名词形式) 11.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 ![]() (指定使用商品:加工过的肉) (指定使用商品:肉) ![]() ![]() (指定使用商品:工作服) (指定使用商品:衬衫) 12.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 ![]() (指定使用服务:美容院) (指定使用项目:美容院) ![]() ![]() (指定使用商品:家具) (指定使用商品:家具) ![]() ![]()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 ![]() (指定使用商品:食用蜂胶) (指定使用商品:非医用营养液) ![]() ![]() (指定使用商品:陶制器皿) (指定使用商品:陶器) ![]() ![]() (指定使用服务:餐馆) (指定使用服务:餐馆) 13.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 ![]() (指定使用商品:植物生长调节剂)(指定使用商品:消灭有害动物制剂) ![]() ![]() (指定使用商品:酸奶) (指定使用商品:冻酸奶) ![]() ![]() (指定使用商品:豆制品) (指定使用商品:食物蛋白) ![]() ![]() (指定使用商品:含酒精的饮料) (指定使用商品:酒) ![]() ![]() (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 (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 ![]() ![]() (指定使用商品:可视电话) (指定使用商品:可视电话) ![]() ![]() (指定使用商品:影碟机) (指定使用商品:影碟机) ![]() ![]() (指定使用商品:运动鞋) (指定使用商品:鞋) 14.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 ![]() ![]() ![]() ![]() ![]() ![]() ![]() ![]() ![]() ![]() ![]() ![]() ![]() ![]() ![]() ![]() ![]()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 ![]() (译为“鸵鸟”) (译为“金鸵鸟”) ![]() ![]() (译为“龙”) (译为“大龙”) ![]() ![]() (译为“长椅”) (译为“红长椅”) 但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 ![]() ![]() ![]() ![]() ![]() ![]() ![]() 15.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 ![]() ![]() ![]() ![]() ![]() ![]() ![]() ![]() ![]() ![]() ![]() ![]() ![]() ![]() ![]() ![]() ![]() 但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 ![]() ![]() ![]() ![]() ![]() 16.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 ![]() (指定使用服务:饭店) (指定使用服务:饭店) ![]() ![]()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 ![]() (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 ![]() (指定使用商品:油漆) (指定使用商品:漆) ![]() ![]() (指定使用商品:葡萄酒) (指定使用商品:葡萄酒) (二)图形商标的审查 1.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 ![]() ![]() ![]() ![]() ![]() ![]() ![]() ![]() ![]() ![]() ![]() 2.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 ![]()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 ![]() (三)组合商标的审查 1.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 ![]() ![]() ![]() ![]() ![]() ![]() ![]() ![]() ![]() ![]() ![]() (指定使用商品:医疗器械和仪器) (指定使用商品:医用诊断设备) 2.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 ![]() ![]() ![]() ![]() ![]() ![]() ![]() ![]() ![]() ![]() ![]() ![]() ![]() “FISHER”译为“渔夫”,“SCIENTIFIC”译为“科学的” ![]() ![]() HERITAGE译为“遗产”,CASHMERE译为“羊绒” ![]() ![]() ![]() ![]() 但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 ![]() ![]() ![]() 3.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 ![]() (译为“繁荣”) ![]() ![]() (HOPE译为“希望”) ![]() ![]() (译为“老板”) ![]() ![]() (译为“绅士企鹅”) ![]() ![]() ![]() ![]() 但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 ![]() (WELL & WELL译为“好和好”) ![]() ![]() (HAPPYTREE可译为“快乐树、开心树、幸福树”等) ![]() ![]() (miss me译为“思念我”) ![]() ![]() (UNIQUE译为“唯一的、独特的”,与“不二”有一定对应关系) 4.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 ![]() ![]() ![]() ![]() ![]() ![]() ![]() ![]() ![]() ![]() ![]() ![]() ![]() ![]() ![]() 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 ![]() ![]() ![]() ![]() ![]() 5.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 ![]() ![]() ![]() ![]() ![]() 指定使用商品:龙头防溅喷嘴 指定使用商品:水管龙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