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网络交易纠纷的风险隐忧与司法应对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08日


——“网络交易纠纷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综述
朱春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当下,互联网与经济发展、百姓生活深度融合,通过网络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已经成为互联网的一项重要功能。526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召开以网络交易纠纷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为主题的研讨会,就该院中标并承担的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关于网络交易纠纷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进行论证,并针对网络交易法律问题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展开研讨。来自上海三级法院、上海市法学会以及高等院校、电商界、律师界等的专家学者共40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一、网络交易喜中存忧
 
    网络交易已经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3.8万多亿元,同比增长35.7%,占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2.7%,同时,其纠纷数量也在逐年增长,存在隐忧。
 
    (一)法律规范滞后
 
    与会专家认为,网络交易是一个新兴领域,其交易形态、结算方式与传统的交易均有所不同,而相应的法律规范相对滞后。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基雄指出,网络交易的发展必然要对建立在传统交易行为基础之上的法律范式带来挑战,网络交易的虚拟性与民商事实体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以及网络化、电子化的交易过程对诉讼法、证据法等程序规范的影响,不但成为理论界今后持续深入研究的学术命题,而且也成为司法实务界正在面临和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行业监管缺乏
 
    相比网络交易迅猛发展,网络交易的行业监管尚显单薄,尤其在互联网金融以及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政策上仍然存在空白。上海市虹口区副区长张伟指出,近期网络借贷平台暴露出来的问题充分说明了网络交易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支持,只有相关的法律概念清晰了,法律机制健全了,各方监管到位了,网络交易才能真正健康有序发展,才能更好地造福于民。
 
    (三)司法面临挑战
 
    与会专家表示,由于互联网与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相关纠纷会有集中性增长,司法部门要做好应对准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院长席建林指出,网络交易的经济和社会风险已经逐步显现,如部分P2P金融平台中出现的系统性资金风险,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风险等,已经或即将进入行业监管领域和司法裁判领域。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素琴指出,网络交易纠纷的司法裁判理念与网络交易实践创新的融合、网络交易纠纷与传统交易纠纷的法律适用区分等是目前网络交易纠纷处理的难点。
 
    二、网络交易中第三方平台责任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责任承担
 
    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商是为网络用户提供交易平台和网络交易辅助服务的法人。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学理上有卖方说、柜台出租方说和居间人说等不同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员高明生认为,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界定为一种新型的交易中介较为妥当。在违约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其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在侵权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责任的客观要件是未采取必要措施,主观要件是明知或者应知,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职业打假的识别
 
    职业打假人一定程度上刺激市场对运营规范的重视,同时也给市场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张小飞认为,职业打假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不同,他们有组织、有团队,以各类赔偿作为自己的收入来源,他们对某方面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有深刻的研究,前期花大量时间长期跟踪商品情况,购买并维权后原封不动等待退货,因此他们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消费者。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认为,首先对网络交易的消费群体要有正确认识,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其次,处理纠纷过程中,要平衡各方利益。对于以打假名义进行欺诈的,或利用企业失误牟利的伪消费者,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其牟利则为不当得利。
 
    (三)网络支付业务防范风险
 
    网络支付业务的线上支付平台越来越多,并有逐步取代传统银行卡、现金支付方式的趋势。吴弘指出,网络交易风险的防范需要制度与技术并重。网络交易,尤其是网络支付越来越简易、方便,同时,也需要越来越安全。在这里企业的责任显然是突出的,从长远来看,技术的更新对企业而言也是非常必须和重要的。中国电信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刘欣表示,网络支付业务中的支付机构是非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网络支付交易纠纷的争议点,包括对网络支付交易的授权与非授权支付确认的判断、非授权交易的举证责任分配确定、证据的认定形式与有效性、赔付顺序问题等。
 
    (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行为模式:一是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二是不法分子在网上建立数据交易平台,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大肆出售牟取暴利;三是犯罪团伙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大肆进行各种下游违法犯罪活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周军指出,上述三类行为存在发现犯罪难度大、认定证据难度大以及犯罪与违法、违规难以界分的特点。
 
    三、网络交易纠纷解决的司法应对
 
    (一)司法理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亚娟指出,网络交易行业发展速度较快,业务创新度高,信息技术复杂。网络交易纠纷既涵盖传统民事层面、商事金融层面,又涉及刑事层面,司法界研究信息的不对称造成审判实践的难点。针对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应当与业界、学术界加强共同研判,促进案件审理的适法统一。要主动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提供良好司法服务。
 
    为此,网络交易纠纷的裁判理念举足轻重,它将影响我们裁判结果的公正与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杨路指出,在网络交易纠纷中,证据制度、纠纷管辖等都会出现新的认识,司法需要有一个相对前瞻性的思考。在法律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司法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此外,法官应当不断学习,尤其是互联网及网络交易发展到今天,监管部门所制定的交易规则,以及网络交易市场自发形成的交易惯例。最后,案件纠纷的背后是价值的冲突与考量,网络交易的消费者需要保护,但保护有限度,因此统一的裁判理念与裁判思路极为重要。法院更多地应当维护正确的交易规则,制止错误的交易规则,促进监管部门制定规则以降低网络交易的风险。
 
    (二)裁判原则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竺常赟认为,网络交易纠纷在裁判心态上需要掌握好保守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其中包括实现各个裁判目标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谦抑主义、依法保护网络交易经营者和网络消费者权益等。网络交易的本质还是交易行为,并未脱离现行法律对于交易行为的规定。因此首要问题是弄清楚网络交易的结构,把何为交易标的,交易各方是谁,交易方式如何弄清楚,理出相应的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等法律关系,再确定权利义务责任。当然,法官还要顾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网络交易新特点对于案件审理的影响等。
 
    上海市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小华认为,传统法律关系与互联网结合后,可能发生性质上的变化,故需要重新考量。因此,司法理念在坚守安全、公平、效率的基础上,应向鼓励财富增值、商事关系创新倾斜,以此促进经济发展。
 
    (作者单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律师资料

110网律师
电话:

我的精采回复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