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项目
| 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
医疗费
|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
住宿费
| 住宿费=450元/天×天数
|
交通费
| 交通费赔偿数额=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
|
丧葬费
| 丧葬费赔偿金=124927÷12×6=45196.5元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住院天数
|
护理费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 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
无固定收入按最近3年平均工资,否则按照同行业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深圳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如果医疗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该意见确定人数
|
护理费赔偿金=护理人实际减少的收入×护理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护理时间
|
营养费
| 参照医嘱1000元到5000元
|
误工费
| 有固定收入按照收入减少额,无固定收入按最近3年平均工资,否则按照同行业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
精神损害赔偿金
| 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一级十万,到十级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逐渐递减到一万元,具体情况下可酌情确定
|
残疾赔偿金
| 年龄≤60周岁
| 48695(或124927)×20×伤残赔偿指数
|
60<年龄<75周岁
| 48695(或124927)×[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伤残赔偿指数
|
年龄≥75周岁
| 48695(或124927)×5年×伤残赔偿指数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害人残疾
| 年龄≤18周岁
| 被扶养人生活费=36480(或12414)×(18岁-被扶养人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人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18<年龄≤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 被扶养人生活费=36480(或12414)÷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人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20年
|
60<年龄<75周岁
| 被扶养人生活费=36480(或12414)×[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人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年龄≥75周岁
| 被扶养人生活费=36480(或12414)×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人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受害人死亡
| 年龄≤18周岁
| 被扶养人生活费=36480(或12414)×(18岁-被扶养人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人的人数
|
18<年龄≤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 被扶养人生活费=36480(或12414)÷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人的人数×20年
|
60<年龄<75周岁
| 被扶养人生活费=36480(或12414)×[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人的人数
|
年龄≥75周岁
| 被扶养人生活费=36480(或12414)×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人的人数
|
死亡赔偿金
| 年龄≤60周岁
| 死亡赔偿金=48695(或124927)×20年=893062(或233386.2)
|
60<年龄<75周岁
| 死亡赔偿金=48695(或124927)×[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
年龄≥75周岁
| 死亡赔偿金=48695(或124927×5年=223265.5(或58346.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