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广东高院:借名买房合法,出资人有权要求过户,无权要求确权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10日
盖棺定论:借名买房合法,出资人(借名人)与代持人(出名人)之间形成合法债权关系,出资人有权要求过户,无权要求确权,不能对抗第三人。



28条原文: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借名人请求出名人(登记权利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房屋在限购范围内,借名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除外。



盈科信荣房地产律师团队就此做如下解读:



一、确认了借名买房的合法性



关于借名买房是否合法,此前实践中存在两种完全相反的观点,一种认为借名人和出名人双方借名约定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另一种则认为借名买房本质是不具备购房资格购房,违反了限购令,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当属无效。



就此,本团队2017627日检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新十个借名买房案例,撰文《深圳中院借名买房裁判规则》,得出结论也是两种认定都有,值得关注的是广东高院(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692号案件认为借名买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纠正深圳中院有效认定,确认了借名买房无效!



此次《指引》明确规定了借名买房约定有效,与信荣房地产律师团队关于借名买房并不导致购房指标总量增加,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观点一致,对此类纠纷的处理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



二、确认了借名买房的债权属性



借名买房是债权关系还是物权关系,是否具备物权确认效力也是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两者法律后果悬殊巨大:具备物权确认效力则具有排他性,可以对抗出名人债权人查封和拍卖以及出名人擅自出售的买家,不具备物权确认效力则不能对抗第三人),相应地,我们见过确认所有权的判决,也见过驳回确认所有权的判决。



信荣房地产律师团队结合自身经办案件,于2017629日也撰文《最新判决:借名买房是债权关系,不能确权!》,主张借名买房属债权关系,不具备物权确认效力,然仍旧有不少律师同行持不同意见。



此次《指引》明确规定借名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即否定了借名买房的物权确认效力,符合物权法定原则,兼顾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确认了借名买房的过户条件



既然借名买卖约定有效,属于合法债权关系,则借名人自然享有要求出名人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权利,故《指引》规定借名人请求出名人(登记权利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然房屋买卖毕竟受限购令影响,故同时规定房屋在限购范围内,借名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除外,即具备购房资格是借名人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的前提条件。



信荣说,说房事:



1、借名买房合法对于限购城市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提供了一条曲线买房的合法途径,成为破解限购令的合法渠道,对于投资客是一大利好;



2、虽然借名买房合法,但因不具备物权确认效力,其中的风险还是显而易见的(具体风险及预防请访问《深圳中院借名买房裁判规则》);



3、不具备购房资格情况下,出名人违约,借名人如何维权,《指引》未予说明,我们认为,基于借名买房约定有效的前提,借名人可以按约定追究出名人违约责任,或要求出名人赔偿损失;



4、信荣房地产律师团队见过太多父母子女间、情侣间、朋友间、熟人间、商业代持间因借名买房发生的纠纷,深圳一套房子动辄数百上千万,再次提示:借名有风险,借名需谨慎!
 

律师资料

110网律师
电话:

我的精采回复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