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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最高法最新解释婚姻法第24条:离婚了,你的债我不背!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17日
司法解释 
今日最高法院发布最新司法解释,对备受争议的《婚姻法》第24条作出进一步解释:
 ?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案例直击
此前,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金燕近日因先夫的对赌协议被判承担2亿元的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中,北京市一中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认定金燕应连带承担协议所约定的支付2亿元股权回购款的义务。此次判决引发律师和相关法学专家热议,同时在新浪全民话题发起的一项调查显示,大部分网友认为金燕不应该承担这2亿债务。而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1.17日最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平衡保护了债权人一方和未举债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尚律评析

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符合民法总则、婚姻法、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这次的最高法解释,对于办案律师和当时人来说,真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真可谓是让婚姻从“普通合伙”变为“有限合伙”。它是顺应当下经济发展和婚恋观的,不然实在无法想象,离婚后还要背负连自己都不清楚的对方债务,有些债务足以毁灭一个家庭,一个人生。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背负2亿元债务案正是如此。这样的案子我相信律师们和看客们听过很多。此次最高法的最新解释,无疑是给正在被坑和担心被坑的伴侣们吃了一记定心丸。


刘必飞律师说:夫妻因缔结婚姻关系形成共同生活的伦理实体,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推定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双方在婚姻中具有共同的利益和期待。但必须明确的是,在现代社会,夫妻关系立法采取的是夫妻别体主义,夫妻的人格在婚后并未被对方所吸收,夫妻各自仍然保有独立的人格,具有独立的意志,即使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除日常家事代理外,任何一方也不得未经对方同意为他方设定债务,增加负担。这是由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的应有之义。夫妻作为平等的主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有权知悉涉及婚姻、家庭利益以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重要信息,任何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均享有知情权,另一方也有报告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是行使夫妻对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前提条件,也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双方平等享有管理权与处分权的必然结果。


因此,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时候,一定要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
最高法第一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最新出的婚姻解释法第24条,强调夫妻对双方共同债务的合意。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在事后追认,视为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在实务中,夫妻间对于用于家庭开支的最好留下字据;当然对于夫妻一方都不知道的债务,并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可以不付责任。

那么,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有哪些具体要求呢?
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点:

第一,双方具有夫妻身份。夫妻共同债务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原则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未解除婚姻关系之前所达成的关于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属于一般共同债务。


第二双方均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由于我国的婚龄高于成年年龄,夫妻双方就共同举债所达成的合意是否有效应当考虑精神病患者或者是成年障碍者对举债行为的理解能力和意思能力。一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只能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不能签订任何协议。确定双方是否达成举债的共同意思时,应当注意保护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非举债一方的权益,确定行为能力的时间应当以签字或作出追认意思表示当时的精神状态为准。


第三,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是公序良俗的行为。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自己内心形成的意在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私法权利义务的意志通过可被认知的方式表达于外,以使其内心的意愿变为现实。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夫妻双方就共同举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实的,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行为诱骗、迫使他方签字或追认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同时,双方合意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公序良俗,例如即使双方合意也不能共同举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最高法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法第三条,把举证责任转移给了债权人,对于夫妻弱势的一方来说真是雪中送炭。我们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夫妻中弱势的一方,如果连对方何时举债,如何花费的都不知道,你再让弱势的一方负责举证,这无疑是雪上加霜,任人宰割了。从最高法婚姻法解释第三条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个举证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由债权人负责举证,这样的调整,使无辜的伴侣能够免收无妄的灭顶之灾。


这样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对婚姻怀有善良期待的人来说,无疑是喜大普奔,对于以婚姻之名行不良动机的人来说,简直是王炸。深圳婚姻法律师刘必飞告诉您:广大被坑中or担心被坑的伴侣们,终于不用终日寝食难安,不用担心不靠谱的另一半在外面乱借钱,而使整个家庭遭受债台高筑的情况啦。夫or妻,在外面以自己名义借钱,用于个人的花天酒地、吃喝玩乐,正常情况下,伴侣是不用“被迫”帮忙还钱的。婚姻过不下去了,就好聚好散,那种企图虚构债务坑伴侣的时代不会再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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