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饮酒者酒后骑车摔伤 同饮者并不当然担责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8年02月03日
饮酒者酒后骑车摔伤 同饮者并不当然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 (刘宗燕 张继芬) 张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摔成重伤,花去巨额医疗费用,将部分同桌饮酒者告上法院,要求同饮者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近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身体权纠纷,依法作出维持明光市人民法院的驳回张某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2017年1月,张某等人受雇于牛某因完成一项工作,牛某在自家宴请张某等人,席间,张某、牛某等人饮用了两瓶白酒;饭后,张某驾驶摩托车回家时,因撞到一条狗摔成重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近13万元。事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下发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了张某系驾车途中撞到狗摔伤的事实。张某认为同桌饮酒的人相互敬酒陪酒,对其超量饮酒不但未予提醒劝阻,还让其多饮,致使其饮酒过量而醉酒;醉酒后未对其履行看护、照顾、护送义务,故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牛某等人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的百分之四十计5万余元,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养金等待鉴定后明确。
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牛某等有劝其喝酒、在饮酒时和饮酒后出现不能自理或其他危险情形,牛某对张某没有照顾的法律义务。张某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身安全负责,其明知酒后驾驶车辆是违法行为,且存在安全隐患,仍然在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其受伤原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认定是其驾车途中与狗相撞造成的,其受伤与其和牛某一起喝酒没有必然的关联性,同桌吃饭的人也没有保障其安全的法定义务,其要求牛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鉴定的请求也无必要,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牛某等人在饭桌上是否有攀酒、强行劝酒等致使其饮酒过量、其骑车离开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等,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看,张某受伤系因骑车与狗相撞摔倒所致,张某虽提出其骑车时处于醉酒状态,但并没有权威部门对其进行酒精检测证实。“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形成社会共识,同时对酒驾行为法律已规定为违法行为。本案张某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已属违法,其主张醉酒驾车如是事实,则已触犯了刑法,涉嫌犯罪,对“喝酒不开车”张某应是知晓并应自觉遵守,其骑车上路对人、对已人身安全均构成威胁,其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导致自身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至于牛某等人对张某有无劝酒行为及对其饮酒超量该不该劝阻等,均不是张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实施违法行为的事由,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酒量应有预判,是否超量饮酒由其自己决定,他人劝酒仅是外因,并不能决定其喝醉酒。张某酒后是否骑车上路也是由其本人决定,他人是否劝阻、提醒也仅是外因,并不能决定其酒驾违法行为。因此,同桌饮酒的人对同伴提醒、劝阻不要过量饮酒应属于道义上的义务,并非法定义务,是否尽到此义务,并不必然带来法律上的后果,故对张某以牛某等人有劝酒、未提醒少饮酒及醉酒后未尽照顾、护送等义务等为由,主张牛某等人赔偿责任,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对其诉请应予驳回。故依法维持了明光法院驳回张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提醒,作为成年人,酒后出现任何意外,自己都应承担主要责任,对自己和家人有无法弥补的伤害。至于一桌吃饭饮酒的人,是否要承担责任,越来越多的判例表明是要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同饮者担责的法律界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们对饮酒过程中相互有无注意义务的观点也大相径庭,但同饮者如有攀酒劝酒、故意灌酒、发现酒后不良反映及明知可能出现不良后果(如酒后或醉酒驾驶)等,未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及时通知、协助救护、帮助等合理的注意义务,法院越来越多的案例也都判决同饮者适当赔偿或者补偿。适逢年节朋友相取,饮酒吃饭是中国传统礼节,适量饮酒、叙叙情意是增进彼此感情方式,但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应成为共识和良好习惯,否则一旦出事,不但毁了身体伤了情意,也可能造成终身无法弥补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