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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枫桥经验”中的多元司法治理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21日
“枫桥经验”中的多元司法治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董青梅
  “枫桥经验”起源于依靠群众,逐渐发展成为在浙江省诸暨市政法委牵头下,运用网格化管理,从源头及时发现问题,通过具有丰富法律知识、调解经验和热心公益的各种力量参与化解矛盾的工作机制,它是党和群众共同探索并总结出的司法治理经验。

  “枫桥经验”包含着法律多元机制的萌芽

  上世纪60年代初,诸暨枫桥镇公安系统发动群众承担社会治理任务,其工作方法是文化、传统、道德、礼仪、风俗习惯等综合运用。而今,诸暨市根据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积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不断总结、提炼司法经验,丰富、发展、创新着“枫桥经验”,并赋予其新的内涵。

  近年来的“枫桥经验”,建立了村民自治章程,提升了村镇治理的法治化水平;还注重因村制宜、一村一策务实性做法,达到了规范和约束行为的目的。如赵家镇的宣家山将香榧采摘季节的管理纳入村规民约中,保障了靠香榧致富的5万农民的生活生产秩序,并综合运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最大限度地缓解、化解、排除了生产中的冲突,尽可能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灭在摇篮里。

  “枫桥经验”兼顾了形式与实质正义价值

  “枫桥经验”最初源于对特定历史时期特殊身份人的改造,实现了改造与发展生产的双赢,也给予特定群体通过劳动创造财富的机会。在今天,解决实际问题时,身份仍然是一个突破口。“老杨调解中心”的“老杨”说:“调解中,因人因事因地制宜,对孩子采取训导的办法,对年轻人采取疏导的办法;调解婚姻纠纷往往把介绍人请来,也把懂法的亲戚请过来。”对“外来人口”的问题,则采取“老乡管老乡”的情感润滑与身份转接沟通办法。

  在调解中,注重对不同身份形成的不同矛盾,包括个体经营户、企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村民等选择不同的工作策略,以有利于生活、生产合作为目的,在对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经济成本与情理得失进行权衡后,达成一种共同能接受的解纷方式。法律制度中的形式正义需要超越身份,法律制度中的实质正义需要通过身份。身份并非天然背离正义,许多身份机制恰恰是达到实质正义的有效工具。

  “枫桥经验”中的政治生命在于坚持党的领导

  “枫桥经验”的诞生,源于毛泽东同志的敏锐发现,这一经验的试点、推广、发展、宣传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枫桥经验”中基层治理的组织,既包括政府基层组织,也包括自治组织、调解委员会、工青妇和个人(如村民代表、党员)等,都是党组织在基层的延伸。所有调解员都经过组织多年的培养,同时具有体制内的工作经验和社会资源,还得到了群众的认同与尊重。党的领导、中华法系传统是“枫桥经验”法文化中的主体因素,同时吸收现代法律文明,兼顾当地风俗。

  先进的网格化管理实现了源头治理

  遍布全镇的网格长、网格员和热心群众,用移动智能手机共同织起了一张覆盖全镇的信息搜集网。诸暨已建成市镇两级“一张网”信息指挥中心,组建了“全科型”网格队伍,全科网格员承担社会矛盾化解、公共安全维护、违法监管和公共服务四大职能。

  利用信息技术,问题得以早发现,就能得到早治理,提高了案件预警、处置和侦破效率,镇综合指挥中心汇集各种信息后,再通过线上、线下两张网协同处理。所有的社会治理模式皆以解决矛盾为目的,对于矛盾源头的探究,成为社会治理者的重要任务,而发现矛盾源头的难度也决定了社会治理的难度。诸暨高效的信息采集、处理,便于帮助当事人在最早和最佳时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更有利于接近正义。

  嵌入“枫桥经验”的“在线调解”

  调解制度可以发挥制定法与非制定法之间营养运输的作用。法律本身也是生长的,当社会发展的速度超出了立法的速度,调解有可能做到弥合二者之间不同步带来的距离,也能综合考虑、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因身份差异而导致的形式上的不平等,以寻求实质平等即差异平等。

  诸暨市人民法院制定的《调解劝导书》以温和的语言阐明调解的优势。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的指导下,2017年2月15日,诸暨法院“在线法院调解平台”正式运行,平台充分借助互联网的优势,将调解从线下搬到线上,为人民群众提供可即时获取的解纷渠道和解纷资源,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矛盾纠纷。从此,诸暨法院通过该平台不断地向外输送案件,运用互联网技术采用线上的方式化解纠纷,成效显著。

  目前,诸暨市具有解纷职能的机构在ODR平台上已经注册107家,包括具有解纷职能的行政部门,如法制办、公安局、人社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卫计局、环保局、供电局、工商联、信访局、国土局、农林局等,注册调解员364人,其中律师99人。通过该平台,诸暨法院委派案件526件,已经调解成功179件。

  在线调解平台的出现,使得纠纷解决不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使解纷制度更加具有活力,为那些乐于采取网络解决争议的人提供了一种新方式,对于当事人而言,多了一种程序选择权;对于法院而言,多了一份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尊重。

  “枫桥经验”是中国人用智慧创造出的法治道路,应该认识到“枫桥经验”的法治实践意义。

  “枫桥经验”是一个中国基层法治故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界讲好中国故事,就是讲好中国法治故事,讲好在基层实践中创造的中国法治经验。中国法治的内在机制研究,就是要对法律在社会中实践的过程、机制和结果进行揭示、解释和总结。越剧《平安枫桥》唱出的调解员杨光照的事迹以及各种案例,都有待于理论界的发现和总结。这里的法治文化,积极拥抱现代法治,同时继承优秀传统文化;这里的法治故事,寻找着中西文化的共通、暗合的法哲学境界。

  “枫桥经验”是中国自己的法治经验。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我们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

  今年适逢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5周年纪念。作为以村、镇为主体的基层组织,在工作中不断创新、积累、总结的一套做法,是中国法律多元实践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枫桥探索的“三治合一”,即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治理之路,融合了传统与现代、法治与自治。在“坚定文化自信”“道路自信”“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涵”的目标下,“枫桥经验”贡献了一份有价值的基层司法治理的经验。

  (作者系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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