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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加拿大法院案件管理的制度创新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09日
加拿大法院案件管理的制度创新
减少诉讼迟延和案件积压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侯海军
  加拿大法院为减少诉讼迟延和案件积压、节约诉讼成本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案件管理人制度、审前调解制度、审前和解会议制度等。这些制度不仅提高了准备程序效率,而且对促使案件尽早和解、节约司法资源也产生了积极作用。 

  案件管理是近年来两大法系国家为减少诉讼迟延和案件积压、节约诉讼成本而采取的一种司法管理措施。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严重的诉讼迟延和高昂的诉讼费用是加拿大整个司法系统所面临的普遍问题。为改变这种状况,安大略省渥太华法院实施了案件管理试点改革,制定了适用于全省的案件管理规则,目的在于建立案件管理体系,在为诉讼程序提供充分时间的同时,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和迟延、促使案件尽早公正解决、促使诉讼程序向公正裁决有效推进。魁北克法院系统也采取了增加司法人员、开发案件管理软件、修改诉讼规则、扩大独任法官管辖权、实行司法调解和案件管理等一系列措施提高诉讼效率。十余年的实践证明,以下一些案件管理制度的推行和实践不仅提高了准备程序效率,而且对促使案件尽早和解、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也产生了积极作用。

  案件管理人制度

  联邦法院首席法官根据案件复杂情况,指定法官或者首席书记官作为案件管理人。案件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促使程序公平、迅速、节约地推进;指定完成程序步骤的期间;在认为必要时组织争议解决会议或者审前会议;听审并决定庭审前所有动议;在审前随时决定进行案件状态复查;命令结束特别管理程序。

  为了更好地实施案件管理,联邦法院任命了6名首席书记官常驻案件集中的渥太华、蒙特利尔、多伦多等地区,赋予其管理案件、处理部分动议,审理金额在5万加元以下的小额案件等职权。首席书记官承担了绝大多数案件的管理工作,极大提高了案件管理效率。据联邦法院渥太华办公室首席书记官Mireille Tabth女士介绍,每位首席书记官大约同时管理150至200件案件。对首席书记官所作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至本院法官。

  审前调解制度

  安大略省强制调解计划于1999年1月4日在多伦多和渥太华实施,2002年12月31日在温德索实施,旨在诉讼初期将案件引入调解环节,帮助民事案件和不动产案件当事人在庭审前解决案件。强制调解适用于被告应诉答辩的民事案件、不动产案件、信托案件等,除家事案件需要当事人同意外,当事人必须参加调解。当事人未提交争点陈述书或者在调解开始30分钟内未到场的,调解人可以取消调解并签署违反证书,由该方当事人承担调解费用,并由法院制裁。

  调解由私人身份的调解人主持。符合条件的律师可以向地方调解委员会申请列入调解人名单。当事人必须在首次答辩后30天内选定调解人,不能达成一致的,则由当地调解协调人指定。当事人在调解中的陈述保密,披露的信息不得用于审判。调解一般为3小时,费用由当事人均摊。超过3小时的,协商确定收费标准。调解结束后,调解人应向法院报告调解结果。当事人和解的,需签署书面协议,并由被告在10日内向法院提交和解通知。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违反的,对方可以申请按照协议制作判决,或者继续诉讼程序。

  审前和解会议制度

  案件未能调解解决的,当事人须在指定期限内参加和解会议,和解会议由法官或主事官主持,当事人必须亲自或通过电视电话参加和解会议。和解会议召开之前,所有证据发现、审查及相关动议必须结束。当事人须按期提交和解会议摘要,如果原告未按期提交,则视为放弃诉讼,法院将取消案件;如果被告未按期提交,则法院通知双方驳回被告答辩意见,原告可以提出附宣誓文书的动议,要求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评估相应损失。

  和解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促使当事人和解,只有在确信不能和解时,才会确定庭审日期。和解会议气氛宽松,方式灵活,主持人向当事人介绍判决其案件要考虑的因素,表明自己观点,指出诉讼风险所在,并特别强调庭审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促使当事人理性思考问题。

  由于主持和解的法官系首席法官随机指定,在其他案件中可以作为庭审法官,当事人一般会慎重考虑其观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由律师起草和解协议,法官签署后制成法院命令发生法律效力。和解会议内容保密,主持法官不得再担任该案庭审法官。

  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首席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指定一名法官主持和解会议。当事人在和解会议申请中必须提出争议焦点摘要。和解会议的目的是便利于当事人协商,帮助其认清利益所在和案件形势,促使和解。和解会议是保密的、非正式的、免费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官可以同一方单独会谈,可以采取任何有利于和解的措施,决定会议适用的规则和具体程序。

  召开和解会议并不中止诉讼的进行,但法官认为必要时,可以修改时间表。达成和解的,法官依申请将协议制成判决;未达成和解的,该法官不得主持庭审;当事人同意的,法官可以将和解会议转为审前会议。和解会议在魁北克法院获得巨大成功,据魁北克高等法院提供的数字,2004年至2007年度,该院召开和解会议案件的和解率分别为75%、77%、75%、78%,节约了大量工作时间。

  为鼓励当事人尽早和解,联邦法院规则第257条规定,在诉答程序结束后的60天内,当事人的律师应当进行协商,并就未能解决的争议申请法院召开争议解决会议。虽然对于未进行和解讨论并无明确制裁措施,但由于规则规定只有经和解讨论才能召开审前会议,而审前会议是庭审必经程序,且未尝试进行和解讨论有可能作为考虑诉讼费用分配的因素,因此和解讨论实际上是必须的。

  主持审前程序的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的制度

  将主持审前程序的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和解内容和过程保密,保障当事人和解的自愿性。加拿大各地民事诉讼法典和规则均极为强调主持审前和解会议法官不得主持庭审,会议内容对于庭审法官保密,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消除当事人疑虑,保证当事人开诚布公地进行协商。

  许多学者呼吁调解主体和审判主体相分离。作者认为,确有必要将二者相分离。第一,这是保障当事人调解自愿性的最根本措施,当事人不再担心说真话或者拒绝调解会带来不利后果;第二,当事人不会再因为拒绝调解而怀疑庭审法官的中立,从而提高判决权威性;第三,通过完备的审前程序的过滤,真正进入庭审的案件调解成功可能性已经极小,法官再次进行调解的必要性不大,当事人如果自行和解,法官仍然可以准许。审前程序中所进行的所有和解和调解的过程和记录均应对庭审法官保密,当事人陈述和让步均对庭审不发生效力。

  加强案件管理、缩短审限方面的制度创新

  案件管理协议。当事人首先就案件程序签订一份协议,就其在180天之内(家事案件为1年)应遵守的时间表进行特别约定。协议必须包括证据交换的程序和时间、提交书面证言和宣誓书的程序和时间、在答辩状提交前相关的证据审查次数和时间、专家评估时间、任何计划中或可预见的程序步骤时间、口头或者书面答辩的时间、在书面答辩时提交答辩状以及回复时间。

  该协议约束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在保证180天完成准备的前提下修改协议。如果当事人不遵守协议,法院可以取消案件或者驳回诉讼请求,也可以基于司法公正的考虑继续诉讼,但由违约方承担损失。

  特别管理程序。如果案件较为复杂不能在180天(家事案件为1年)内完成准备,首席法官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申请,命令案件进入特别管理程序,并指定一名法官监督程序。该法官召集当事人和律师召开案件管理会议,协商确定推进诉讼的时间表。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由法官决定。该法官处理诉讼进程中的所有事项,主持审前会议,签署相关命令。

  案件管理时间表制度。联邦法院规则明确规定了各类案件完成各个程序步骤的时间表。如果需要进行案件状态复查,法院会要求原告在与被告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时间表。案件管理人审查后,如认为过长,则可以制定时间表,如认为较为合理,则采纳当事人提出的时间表,并制成法庭命令。

  如当事人不能按期完成某一程序,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共同申请延期的,管理人一般会同意,如果对方不同意,则必须提出延期动议,由案件管理人听审后决定。例如,安大略省法院的案件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原告起诉后180天内被告必须答辩。如被告未答辩,则法院在答辩期届满前一定期限向当事人签发案件过期通知,通知当事人如果被告未答辩并且法院没有就该案作出最终命令或判决,法院将视为原告放弃诉讼,命令取消案件。大约有40%的案件在这一阶段终结。

  2.在首次答辩后,法院将通知当事人必须在90日内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可以将调解期间延长60日。延长期间超过60日或者需要再次延长的,则需申请召开案件管理会议决定,在此阶段,大约有一半的案件达成和解而终结。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首次答辩后150天内,当事人应当准备好审前会议,否则法院将取消案件,法院在此期间届满前45日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审前会议日期确定后,双方当事人提前5日提交所有材料。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快速案件在首次答辩后150天内,标准案件在240天之内召开和解会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原告提前10日,被告提前5日提交案件摘要。审前会议或者和解会议是所有案件进入庭审的必经程序,其主要任务一是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二是和解不成的,检查当事人是否已经为审判做好准备,并确定庭审日期。在此阶段,大约有75%的案件达成和解。

  4.在庭审前14天内,法院或者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庭审管理会议,为庭审作出安排,确定时长、证人数量等事项。

  在整个审前期间,当事人可以随时申请召开案件管理会议,由主事官决定延长期间等程序事项。从和解会议到正式庭审之间,仍有不少案件达成和解。当事人如在庭审之前达成和解,则通知法院取消庭审。通过上述环节的层层过滤,在安大略省渥太华地区高等法院,最终只有3%左右的民事案件进入正式庭审。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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