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律师,你要做专才还是通才?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5日
前言
很多时候,笔者在向其他律师界的朋友讨论法律知识时,经常会发现有些律师经常说这么一句话:“我是专门做某方面的,这个知识我不太了解。”同时,也有热心同行朋友经常劝笔者,不要什么方面都学习,要专注于某一领域,要成为专业化律师。
笔者在思考了一段时间后,悟出了一些心得。
一、什么是专业化
所谓专业化,从其字面上理解,就是具有某种其他人员或产品不具备的技术或功能,笔者是一名摄影爱好者,因此想用摄影方面的比喻来说明一下专业化方面的问题,笔者看来,专业化与非专业化即类似于单反相机与傻瓜相机的区分。单反相机就是器材中的专业设备,而傻瓜相机就不是一个专业设备。单反相机可以实现傻瓜相机所有的摄影功能,但是不存在一些傻瓜相机不具有的功能,例如可以根据不同需要,更换镜头,以及长时间的续航能力。
二、为什么要专业化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傻瓜相机也有相当大的市场需求。而单反相机作为专业型设备,因其价格方面以及操作技术方面的高要求,并不是一种普及的摄影器材,一般都是记者摄影、摄影师、电视电影摄制人员或者摄影发烧友,才需要这种类型的器材。从市场定位的角度讲,无论是佳能或是索尼等相机厂家,其产品都存在专业型与非业型。这些相机厂家在有了专业型产品的同时还致力于生产非专业型产品,并且在非专业型领域也下足了功夫,例如在在一些傻瓜式相机中加入了WIFI分享,自拍等功能,而这类功能在高端的专业型器材中都没有。但是,也有一些相机厂家只生产傻瓜式相机,或者只生产专业型相机的。这种战略的选择,在笔者看来,是基于对市场需求的把握,即市场决定商品。在相机生产领域中,无论选择各类相机的,还是只生产某类相机的,都是基于其市场定位。因此,专业化是由市场决定的。而不是专业化决定市场。
在律师行业中也是这样的,例如一些从事建筑业法律业务的律师,很多是原本在建筑行业工作的。其在建筑行业内部有很多资源。
而例如笔者,如果想从事建筑业方面的业务,单纯地学习建筑领域的法律知识,也并不需要花费太多时间,即使有一些行业术语之类的不懂之处,也可找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顾问,但是在学习了这方面的知识后,笔者并不可能存在建筑业领域的案源,因为笔者本科专业是师范专业,许多同学都是从事教育领域的工作,在建筑业基本没有什么资源。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专业化道路”的要求去学习,必然是不可行的。因为,如前所述,是市场决定了是否专业化,而非专业化决定了市场。
另外,提到专业化律师,也就会提到万精油律师,所谓的万精油律师,是用来形容那些什么案子都搞的律师。而按照“市场决定专业化”的模式,什么类型案子都做的律师,也是由市场决定的。像笔者这样刚刚执业的,也没有其他行业背景的律师,今天可能有个朋友遇到合同纠纷,明天又可能有个同学离婚,后天还可能有个同学被开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笔者只能按照自己经常遇到的案子进行专业化的选择,即即要懂合同法还要懂婚姻法、劳动法等常见纠纷涉及的法律。这也是笔者目前所执业的律所模式决定,如果笔者执业于只做刑事案子的律所,在不需要自己考虑案源的时候,可能有时间专门致力于刑事业务的专研,但是从律所方面来说,之所以可以选择只做刑事案件,也是由市场决定的。也说明了市场才是决定律师是否专业化的因素。
二、非专业化的合理性
另外,所谓的万精油律师,也是由市场决定的,一般专业化的律师批评非专业化的“万精油”律师,说他们什么案子都做,什么案子都不专。在笔者看来,从逻辑学的角度,什么案子都做,并不是什么案子都不专的原因。能不能专,一方面要考虑到业务的难易程度,另一方面要考虑到执业者的心态。在目前的“大数据”时代,尤其是裁判文书公开后,学习某一方面的业务知识比之前容易得多,即使无法通过办案学习的经验,也可以通过阅读相关裁判文书的方式获得间接经验。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不专,可能是因为不用心,而非什么案子都做导致的。另外,专业化的律师,如果不用心,也存在不专的。例如,在法院里,分为民事法庭与刑事法庭,刑事法庭中的法官应该是专业化的,但是此类案例仍然可能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究其原因,只能是不用心导致。而什么案子都做的律师,如果能够在做什么案子的时候都用心,那么,也可以达到“专”的境界。
三、特种兵式的律师
笔者此前听一位律师提出“复合型律师”的概念,在笔者看来,所谓的“复合型律师”,即在专业化的基础上,学习相关领域的知识。例如,专门从事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不仅要懂婚姻法,因为婚姻纠纷中还涉及到离婚协议,而协议本质上是合同,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就不是婚姻法知识,还属于合同法知识。同时,关于股权的分割,又属于公司法知识。因此,要在婚姻法的基础上,了解合同法、公司法方面的知识,成为一名复合型人才。
同时,笔者经常看物种兵题材的电视剧,在部队里,分为侦察兵,炮兵等不同兵的同时,还设置了特种兵,所谓的特种兵,就是复合型人才,即懂侦察,又懂实战,还懂电脑技术方面的知识,可以适应各种复杂的战场需要,笔者认为,从市场决定专业化的模式看,律师事务所可以进行专业化的划分,即分为各专业式部门,而作为律师个人,应当具备“特种兵”式的能力,即在专研自己特定的业务基础上,了解其他方面的知识,即做一名知识复合型律师。笔者认为,专业化,并不代表知识的偏科。所谓偏科,是指律师只知识其擅长或感兴趣领域的知识,对于其他方面的知识不太关注。而根据笔者的观察,目前很多律师都存在这样的知识结构上的偏科,而这类律师却经常以我是专业化律师自居,在笔者看来,是用专业化来为自己的知识不足寻找借口而已。
以侵权纠纷为例,在认定侵权主体,侵权方的过错的时候,经常会涉及到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例如,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姚友民与东台市城市管理局、东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公共道路妨碍能行责任纠纷案中,在认定被告主体、是否存在过错等争议焦点时,就涉及到《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而该条例属于行政管理法,如果涉案律师,根本不关注政府管理方面的规章条例,该案可能根本找不到被告。此外,在动物侵权案件中,尤其是犬类侵权中,关于认定动物管理人的责任时,可能需要市一级的犬类管理条例或管理规章,例如南京市就有这方面的规定,如《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
再以民商事纠纷为例,律师在从事民商事纠纷的处理的过程中,如果能够发现对方存在一些行政方面的违规,或可能刑事方面的犯罪,并向对方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可能会促进案件的和解,原告的律师,在事后还可能成为被告的法律顾问。同时在刑事案件中,在认定盗窃的时候,要考虑占有的问题,而占有是个物权法上的问题。在认定合同诈骗的时候,要考虑合同诈骗与民事领域中的合同上的欺诈的区别。因此,办案律师需要综合方面的法律知识。
综上所述,“专业化”并不是高大上的代名词,更不是律师追求的唯一目标,非专业化的律师,也不能认定为“万精油”。如前面提到的比喻,有些人需要傻气式相机,有些人需要单反相机,但是现在很多人选择用手机拍照,因为手机的功能也越来越强。而手机即如前文所提到的“特种兵”式的复合型商品。故,用户友好型服务的视角来看,律师应当向“复合型”方向努力,因为,该类律师,在有团队可以配合的情况下,可以与其他律师分工合作完成专业化。在没有其他律师可以配合的情况下,也能为当事人提供综合的法律服务。而目前的法律服务领域,知识结构单一的,必然像过去的只能打电话发短信的非智能手机一样,被市场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