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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20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文周,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饶旸,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王峰,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以下简称劲冠公司)、***与被上诉人***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监制发行的DVD专辑,该专辑共17张光碟,收录了《InControl》等11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均为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乐公司)。***与东乐公司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方式获得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在大陆地区的排他性授权。包括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劲冠公司、***未经***授权,亦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管理的上述作品,严重侵犯了***的合法权益。为制止劲冠公司、***的侵权行为,保护***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劲冠公司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InControl》、《随手的未来》、《秋幻想》、《走》、《1978》、《OceanIsDead》、《MeAndI》、《沙滩绅士》、《夜空多灿烂》、《午后三点》、《Easy》共计11首;2.劲冠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100元(每首侵权歌曲1100元,共计11首歌);3.劲冠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明确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作品类型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指控劲冠公司、***侵犯其管理作品的放映权。
  劲冠公司、***在原审中辩称:1.关于诉请一,我方无法完成,因为我方购买的只是点播系统,所有歌曲的上传和复制均为第三方所为,我方无法对曲库中的歌曲予以删减或增加。我方只是在场所提供电脑或网络,客户通过该网络或系统进行点击或播放,并不存在所谓的收录作品的行为,也没有复制、传播、放映的行为,***应追究网络供应商或歌曲上传第三方的责任。2.***诉请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3.***并非本案适格原告。根据***的证据,其诉权来源于授权公证书,该授权公证书证明的内容仅限于该份授权合同、补充协议、声明的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并不能证明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该合同及声明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公证书并未作出任何确认。***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无法证明其所认为的权利人已经真实授权。同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认为的各案中的权利人就是诉争歌曲的权利人。4.本案劲冠公司并非适格被告。劲冠公司只是向第三方购买系统,向客户提供网络,并不存在复制、传播、放映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的消费单据显示,我方对涉案歌曲不收取费用,而是提供场所供客户进行消费。5.***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承担劲冠公司的所有责任。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59号《公证书》记载,***于2013年4月9日向该处提出申请,称该协会为办理相关音像著作权的起诉、维权等事宜,需要提交该协会与东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由于上述文件只有一份原件,且单位要存档备查,不便将上述文件直接对外使用,故向该处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文件进行保全证据。该处公证员齐京凯及公证人员肖劲松共同办理了此公证事项。***的委托代理人王炜向公证员出示了***与东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共四页),公证员对上述文件书面审核后,使用公证处的复印机对上述文件当场进行了复印(共复印一式一百零一份,每份四页),其中一百份制作公证书后交给***,一份公证处存档,原件交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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