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申请美国矽玛特有限公司(SIGMATEL INC.)、***、***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案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21日
[案例索引]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立禁字第001号(2007年5月21日)
[案情]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田辉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矽玛特有限公司(SIGMATEL INC.)。
法定代表人Ronald P. Edgerton,该公司总裁。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钱淑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矽玛特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是美国Nasdaq(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国际著名的IC(芯片)设计企业,拥有专利号为01145044. 4的“可变取样频率的过取样数字类比转换器”发明专利权,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1年12月31日,授权日为2005年5月11日。申请人发现矽玛特有限公司向中国境内销售侵犯申请人01145044. 4发明专利权的STMP35。系列多媒体播放器主控芯片;***在进口、使用前述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多媒体播放器主控芯片,并销售包含这些芯片的MP3播放器等产品;***在销售包含这些芯片的MP3播放器等产品。申请人经对上述芯片产品进行技术分析得知,该产品包含了申请人01145044. 4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落人了申请人的专利保护范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实施申请人专利,侵犯了申请人专利权。鉴于IC设计行业需要投人巨大的研发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申请人具有生死攸关的意义。被申请人进口、销售、使用侵权产品数量巨大,涉及的利益重大,如不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将导致申请人专利产品价格下滑、信誉受损,使其合法的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1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之申请,请求法院责令1、矽玛特有限公司停止侵犯申请人01145044. 4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向中国境内销售侵犯申请人01145044. 4号发明专利权的多媒体播放器主控芯片产品;2、***停止侵犯申请人01145044. 4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进口、使用、销售矽玛特有限公司侵犯申请人01145044. 4号发明专利权的多媒体播放器主控芯片产品;3、***停止侵犯申请人01145044. 4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矽玛特有限公司侵犯申请人01145044. 4号发明专利权的多媒体播放器主控芯片产品。
[审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申请诉前禁令,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