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与***、***、***辞退争议纠纷一案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24日
原告***,曾用名孙崇静。
委托代理人王信国,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法定代表人徐玉长,校长。
委托代理人黄为,滕州市东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法定代表人孙彦民,镇长。
委托代理人单玉麒、孙岩,滕州市东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法定代表人刘春雨,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永平、孟凡跃,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辞退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1996年7月毕业于滕州市师范学校,1996年7月被***分配至界河镇参加工作,2008年9月由界河镇调入***任教工作至今。2011年下半年原告经常失眠、头痛、心烦多虑,有时感到非常恐惧,精神状态十分不好,因感情不合,原告于2012年2月份离婚,更加重了原告的精神疾病。因无法工作,原告于2012年3月初口头向***请假离开工作看病,经多家医院诊断,最后确诊原告患了重度抑郁症,伴精神病性症状。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委托家人向***的校领导和东郭镇教育委员会递交了书面请假条及诊断证书。后来原告在没有告知家人的情况下,离家出去多日,因此家人也不知原告的去向。在原告的精神病情有所好转后,2013年7月3日原告向***请求安排继续工作时,得知***已对原告作出辞退的处理决定,但原告始终没有收到相关的辞退处理决定。2013年10月16日原告在起诉***的案件审理中才知道,***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了解聘原告的决定,并停发了原告的工资,但直至现在***也没有向原告送达该解聘决定,常庄小学的解聘决定,不但实体上违法,且程序上也多处违法,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的解聘原告的决定,并恢复原告的工作、补发原告的工资。
被告***辩称,原告自2012年3月5日起未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到校上班,也未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班,学校校长徐玉长和东郭教委办的同志曾多次到原告亲属处督促原告上班,电话更是经常打,原告亲属均称联系不上,无奈学校和东郭教委办分别于2012年3月29日、4月7日向其家人下书面通知要求原告限期上班。常庄小学于2012年4月29日在《滕州日报》刊登了要求原告限期上班的通知,并将报纸分别送至原告亲属处,原告一直未到校上班,也未与常庄小学联系。常庄小学向东郭镇教委进行汇报,东郭镇教委于2012年5月9日下发了对原告的处理意见,责成常庄小学解除与原告的聘用关系,并报东郭镇党委、政府及市教育局批准,2012年5月10日常庄小学经集体研究做出了关于对原告的解聘决定,并于2013年7月3日将该决定和教育局的决定一起送给原告,常庄小学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辩称,原告与第二被告之间无人事关系,用人单位为第一被告东郭镇常庄小学。原告的工资是根据滕州市人事局批准、市政府统一发放。且第二被告无侵权行为,不应支付原告所主张的工资。原告的诉请,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辩称,***与原告间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是被告***的员工,请求法庭查清事实后,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1996年7月毕业于滕州市师范学校,1996年7月被***分配至界河镇参加工作,于2008年9月由界河镇调入***任教。
2012年2月27日、2月29日,原告***到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精神内科门诊就医,被诊断为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