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与***聘用合同争议案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24日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中山南路49号18层D1座。
法定代表人张竹(又名竹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晓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又名章家瑞)。
委托代理人何永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以下简称真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导演聘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知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真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竹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晓东,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永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诉称,***与真慧公司签订《真慧影业电影﹤杀戒﹥项目总导演聘请合约》(以下简称《聘请合约》)。该《聘请合约》约定:真慧公司决定聘请***担任其计划摄制的电影《杀戒》的总导演,真慧公司向***支付酬金为税后现金100万元,真慧公司同意***的名字及职衔独立排名在该片片头字幕上,***作为该片总导演,对该片的艺术创作具有最终决定权等。***依法、依约尽心、勤勉、尽职地全面完成了自己的总导演工作。电影《杀戒》从前期筹备、开机到整个影片拍摄完成关机,其中每一场戏(除一场过场戏演员刘烨在肉摊打听孩子的戏外),包括摄影、美术、录音、灯光、置景、化妆、服装、道具等艺术创作构想及具体制作都是在***指导下完成的。***对每一场戏的主要演员和配角,甚至是群众演员都亲自讲戏并指导他们进入完成角色;对每一场戏的摄影机机位、现场镜头的位置、灯光效果的布置、总的镜头调度和运用、演员根据镜头走戏等细节,均亲自负责执导完成。尤其是在7月的酷暑中,在拍摄现场放监视器的帐篷里温度高达50度以上的情况下,***仍不离开现场,坚持到底,直到拍摄任务全部完成。2012年8月25日晚,担任总导演的***,担任导演的张竹(又名竹卿,真慧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演刘烨、倪妮等集体登场亮相出席长春电影节闭幕红毯晚会。随后《杀戒》影片在***总导演尽心、尽职的工作中完成了全部的影片剪辑作品工作。《杀戒》影片所有的拍摄画面都是在***亲自执导下完成的,而后期影片的制作,***也亲自到机房去完成每一个画面的剪辑工作。***作为总导演对《杀戒》剧组和影片的艺术创作进行了全面且具有决定性的工作,并且参加了《杀戒》剧组的全部拍摄、后期剪辑过程。后因《杀戒》影片最终(公映剪辑)版本问题,真慧公司与***开始发生争执。真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竹(第一次担纲电影导演的电视制片人)置***精益求精剪辑的力图达到社会责任性、创作完美作品的文化艺术性和实现企业票房价值性三者高度统一的《杀戒》版本于不顾,未经***同意,一意孤行擅自做主将自己盲目剪辑的《杀戒》版本制作完成后送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广电总局)审查通过。***与真慧公司分别剪辑的《杀戒》电影版本是两个艺术风格不一样的版本。2013年2月26日真慧公司抛开***在北京举行“《杀戒》影片先导概念及预告片新闻发布会”。从此次新闻发布会现场、相关媒体报道和双方短信中可知,已获得《公映许可证》的《杀戒》影片的导演为张竹(竹卿),并无总导演***的姓名(署名权),且没有采用***最终剪辑的影片版本(作品完整权)。真慧公司为一己私利只字不提《杀戒》影片系总导演***的作品且将***完全排除在外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杀戒》影片只是张竹(竹卿)独立导演的电影作品的假象。另外,真慧公司还拒不向***支付合同约定的余下的20万酬金,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约。最后,如果真慧公司依约使用***剪辑的版本在国内和国际放映,会获得国际和国内电影节奖项,按照《聘请合约》第四条的约定,真慧公司应奖励***30万元,30万元的奖项是真慧公司履约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因此,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真慧公司:1、即时在其拟公映的《杀戒》电影拷贝显示主创人员(署名权)影片中,按照双方的约定将***的名字(章家瑞)及职衔(总导演)独立排名在影片片头字幕上;2、按照双方的约定将***最终剪辑的《杀戒》电影作品(作品的完整权)报送相关部门并且公开放映;3、因以上两项违约行为赔偿***损失50万元;4、停止其剪辑的《杀戒》电影作品的公开放映;5、按照双方的约定给付***总导演聘请酬金20万元及其利息;6、按照双方约定给***开具1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税票,即真慧公司聘请***给付酬金1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及其由此产生的滞纳、延误等费用由真慧公司向税务部门缴纳;7、承担***由于本案而支付的公证、律师、差旅等费用;8、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