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02日
原告韦??。
原告韦?。
委托代理人田文成,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
委托代理人李玉坡,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韦??、韦?与被告刘??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宏展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田文成,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李玉坡到庭参加诉讼。庭后,原、被告双方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达成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16年1月9日上午,原告韦??与妻子王国兰为案外人云山林建房,王国兰在四楼上开吊机,因被告刘??生产的预制板质量不合格发生断裂,王国兰与吊机一同摔下,吊机砸在地上干活的原告韦??身上,致使王国兰与原告韦??受伤。后王国兰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韦??致残。二原告因王国兰死亡遭受经济损失:丧葬费23660元、死亡赔偿金54102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614680元;原告韦??因本案事故遭受经济损失:医疗费71676.50元、后续治疗费2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营养费720元、误工费37303元、护理费13308元、残疾赔偿金1190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287111.50元,共计901791.50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赔偿。
被告刘??辩称,一、二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过高,在质证时具体指出;二、被告刘??要求追加云山林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三、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断裂楼板的承受压力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每平方米承重150斤;四、该批次楼板是按房主云山林的要求设计的,二原告应提供楼板不合格的证据,否则不予赔偿。综上,请求驳回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开办一家预制板加工厂,未登记注册。2016年1月初,案外人云山林将房屋加高工程发包给原告韦??(包工不包料),原告韦??即带领妻子王国兰等人施工。2016年1月8日晚上,案外人云山林从被告刘??的加工厂购买型号不同的预制板约90块,预制板运到后架在已砌好的四楼山墙上。次日早上,原告韦??等人开始工作,将自带的小型吊机(用于吊砖块、水泥等建筑材料)放在四楼楼板上,王国兰在开吊机,原告韦??在地上工作。7时40分左右,吊机正将两袋黄沙从地面往四楼吊,吊机下的两块楼板忽然断裂,掉在三楼楼顶,王国兰与吊机一同从山墙外摔到院内地上,吊机砸中地上干活的原告韦??下肢,致使王国兰与原告韦??受伤。随后,二人被送往襄州区人民医院救治,王国兰当日即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颅脑损伤、胸腔积液等。原告韦??在襄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5天,支出医疗费71676.50元。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