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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雷某甲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02日
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892520-6。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川薇,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月红,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甲。
  原告***与被告雷某甲土壤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家杰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4月10日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川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初,原告在奉节县龙桥乡租赁村民雷某乙等的土地种植红豆杉。被告雷某甲在租赁土地的上方建有一大型养鸡场养鸡,未建化粪池,鸡粪直接向旁边水沟排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整改未果。2008年8月,原告花费2500元组织人员修建了3个水池,用于疏通与排放鸡粪。2012年4月左右,由于被告排放的鸡粪等堆积致水沟排水不畅,鸡粪污水漫延侵蚀致地里种植红豆杉被粪水浸泡后部分枯死。经原告组织人员清点,发现枯死的红豆杉共计2171株。按树龄3-4年红豆杉价值,每株价值10元计算,其中,雷某丙土地中还死亡树龄6-8年的11株,每株20元,共计损失21820元。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苗木及修建水池的费用等各项损失人民币3万余元。
  被告雷某甲辩称,雷某甲自2001年建设养鸡场开始养鸡,2013年元月已停止养鸡至今。2008年,原告在阳坝村租用土地种植红豆杉属实。之前,邻居用鸡粪作农用肥并未造成植物死亡,原告到来后至2012年前也没有造成植物死亡,因此鸡粪不可能造成植物枯死。2008年8月,原告为了利用鸡粪用于种植树苗修建池子储存鸡粪,因其管理不善造成鸡粪流到地里。原告种植的苗木不可能100%成活。红豆杉种植农户与原告之间有利害关系,种植农户证明死亡树苗的数量不具有证明力。综上,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日,原告与奉节县龙桥乡村民雷某丙、雷某丁、雷某卯、雷某乙、雷某某分别签订《种苗基地建设合同书》,2009年1月1日雷光成与原告签订《种苗基地建设合同书》。《种苗基地建设合同书》约定原告租用雷某丙、雷某丁、雷某卯、雷某乙、雷某某、雷光成的土地作为原告种植、繁育红豆杉种苗的基地,原告支付土地租金;雷某丙等每个土地出租人对其出租土地上种植的苗木在原告的指导下进行管护和作业管理,包括平整土地、打床子、栽苗、拔草、割草、追肥、打药、浇、排水、管护、上棚、遮阴等,原告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及方式支付劳务费;红豆杉成活、保存率须在98%以上,年终每减少一株2年生的由各苗木管护人赔偿5元,3-4年生的一株赔偿10元,5-6年生的一株赔偿15元,6-8年生的一株赔偿30元。合同签订后,雷某丙等人随即在其出租地块中种植红豆杉。
  被告雷某甲的养鸡场建于2001年,2012年最多饲养了上万只。2008年前的鸡粪被周边农户用作农作物的肥料,没有遗留。雷某甲养鸡场旁边有一条天然形成的小水沟,在森林边,分成两条水沟,一条水沟经过种植红豆杉的雷某丁、雷某某的地边,流到雷某卯种植红豆杉的地旁的消水坑,流入地下。雷某丙、雷某乙管护的红豆杉种苗地块紧邻雷某卯地块。另一条水沟流经雷光成红豆杉种苗地块,流到地块旁边的消水坑流入地下。非雨季,小沟里没有流水。
  原告2008年租用土地种植红豆杉后,被告养鸡场的鸡粪再无农户利用,鸡粪向养鸡场旁的小沟排放。原告为利用鸡粪作肥料并防止鸡粪污染有种苗地,先后在2008年、2009年在排放鸡粪的小沟边开挖了四个储粪坑。原告的工作人员雷某乙曾请雷某伍对储粪坑管理了一个月,因原告未支付报酬,无人继续管理。原、被告双方对堆积鸡粪的水沟没有进行清理。雷某丙曾参与了原告的容器育苗工作,将干鸡粪作为容器育苗的用料之一。2012年3月30日,原告所拍摄的照片能证明原告种植红豆杉的部分地块中有从水沟涌入的污泥,部分地块浸泡在水中。2012年4月29日原告拍摄的照片显示部分红豆杉树苗死亡,原告的员工胡阔航、雷某乙等人清点了死亡的红豆杉种苗。雷光成、雷某丁、雷某某、雷某卯、雷某丙、雷某乙的地块中种苗共死亡2171株。2012年4、5月份,奉节县龙桥乡多雨。2012年5月28日21时至29日20时,奉节县龙桥乡出现降雨量达64.3㎜强降雨天气。
  2014年5月20日,本院对雷光成、雷某丁、雷某卯、雷某丙的红豆杉种苗受损地块进行实地查勘。经查勘,原告的种苗地块中,分行种植,每行1.2米宽,株距20cm种植红豆杉树苗,行间有沟,种苗地里部分行中红豆杉树苗零星成活。周围树苗生长茂盛。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身份信息、原告损失苗木明细表、种苗基地建设合同书等书证,视听资料(光盘),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某、雷某乙等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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