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与***、***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02日
原告***,汉族,居民。
原告***,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聂中锋,桃源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丕安,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廖世友,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族,居民。
原告***、***与被告***、***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桃初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龙、兰伟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周桃初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孙永平、人民陪审员兰伟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5月25日、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聂中锋,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张丕安、廖世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9日上午,被告***经营的茶馆起火,死者曾长春为抢救茶馆相邻房屋的财产时,被浓烟熏倒,送至桃源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5年4月8日,桃源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作出桃公消火认字(2015)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5年3月9日上午8时许,起火部位位于***茶馆自北向南的第二个隔断房间;起火点位于***茶馆自北向南的第二个隔断房间,距该隔断房间东侧墙面0米至3米,距南侧墙面0米至2.5米的范围内;起火原因能排除雷击、自燃、放火以及静电引发火灾,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由此可见,该起火灾事故系被告经营的茶馆电线线路故障所致,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诉请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50200元。
原告***、***就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桃公消火认字(2015)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1份,拟证明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等情况;
2、中国文明网报导1篇、桃源县综治办证明1份、户口注销证明1份,拟证明受害人因救火而死亡的事实;
3、桃源县陬市镇下街社区居委会证明1份,拟证明二原告系死者直系亲属的事实;
4、证人证言2份,拟证明被告***经营茶馆及茶馆存在安全隐患,受害人在救火时被烟熏后死亡的事实;
5、桃源县人民医院入院、出院记录及病历资料,拟证明受害人曾长春在桃源县人民医院抢救的有关情况;
6、桃源县人民政府表彰决定1份,拟证明受害人曾长春被追授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事实。
被告***辩称:一、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法院应依法驳回起诉。1、被告***不是起火房屋所有权人,而是承租人,即使受害人见义勇为,也只能找房屋的所有权人赔偿,不能把承租人作为被告;2、从受益人角度考虑,被告***在租房内的全部财产全部烧完后,受害人才参与救火,被告***也不是受益人,不能要求被告***赔偿、补偿;3、即使起火的原因是电气线路老化,电气线路所有权人是房屋老板,管理人是房屋老板或者国家电网,被告***既不是所有权人也不是管理人。二、从本案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实受害人生前行为是见义勇为;从受害人死亡因果关系来看,其死亡与救火行为没有事实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当天并没有使用该电气线路,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受益人,不承担赔偿、补充责任。
被告***就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桃公消火认字(2015)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1份,拟证明事发1个月后,消防大队作出模糊认定,且认定无人员伤亡;
2、租金收条1份,拟证明被告租用***房屋的事实。
被告***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6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存异议,虽然起火地点在***所开的茶馆,但***是租他人房屋开茶馆,当天***不在家,线路老化发生静电,说明不是因为使用不当发生火灾,与被告***没有关系;证据2中户口注销证明无异议,综治办证明与中华文明网报导的三性均有异议,见义勇为应按法定程序确认,综治办证明不能直接定性,新闻报导与事实不符,报导人匿名,救火与死亡有因果关系应当由鉴定意见书确认;证据3无异议;证据4不符合证据规定;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救火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与被告***无关。本院认为,被告***的质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及证据2中的户口注销证明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1、证据5、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关联性不予采信;对其他证据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