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不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书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09日
广东省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XXX)深盐法民一初字第XXX号
原告钟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被告陈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原告钟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于20XX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X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陈X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归纳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归纳被告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于XXX年XX月XX日在XXX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综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归纳原被告婚后的夫妻生活状况、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情况、子女生育情况)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交的结婚证(及其他财产债务、子女生育方面的证据)等证据及双方庭审陈述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双方从认识、恋爱到结婚经历较长时间,可见双方结婚时对彼此有较深了解并经过慎重考虑,婚后未有大的矛盾和冲突,充分表明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姻生活比较和谐。尽管原、被告之间因生活琐事等产生过矛盾,但家庭生活中出现矛盾本所难免。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理解和包容,双方仍有和好可能。综上,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钟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XXX元,由原告钟X负担,退还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XXX
二○一X年XX月XX日
书记 员 XX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