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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盗窃罪】成功争取到缓刑结果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26日
【案    号】2017)粤0606刑初号
【委 人】* (被告)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刘作朋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在三水*广场儿童乐园带孩子游玩的过程中,发现乐园护栏上摆放有一部iphone7S PLUS手机。在观察了一段时间因始终没有发现有人去拿该手机*遂认为该手机是别人遗失的手机。于是,周*将该手机顺手捡走。
随后,周*被警察抓获,自行认罪。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犯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代理过程
本案系涉嫌盗窃罪,该罪的主要问题是看是否有盗窃的故意。在接受委托以后,办案律师查询了相关案例,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当事人在主观方面是否有盗窃的故意。在进行阅卷以后,办案律师初步判断,嫌疑人的口供并没有表现出盗窃的故意,但具体情况仍要综合全案来加以分析。
因此,办案律师综合全案进行具体分析,并准备相关的庭审材料查询相关案例,整理对我方有利的条例经研究认为,周*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意小,且主动认罪并归还手机,认罪态度良好且有悔罪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经办案律师的多方努力,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
 
三、代理意见
(一)本案情节显著轻微,行为人主观恶意不大
本案的根源在于*本人贪图小便宜,误认为在护栏上的手机系他人遗失物,从而产生了据为己有的想法。案发地点是在三水*广场的游乐场,该地属于公共场合,人流量非常大,根据*的供述,从其看到那部手机到拿走手机整整间隔了10多分钟,期间并没有任何人拿那部手机,也没有任何人在手机旁边待过,*拿手机时,旁边也没有任何人存在,结合公共场合的特点,*据此认为那部手机是他人遗失物是非常合理的,符合社会一般常理。*因为自身过失导致此次事件的发生,所幸并没有任何危害后果,手机也已经返还给被害人,在事后也积极配合公安人员侦查,其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
(二)本案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具有悔过情节
*在公司被侦查人员抓获后,就直接带领侦查人员去家里,配合侦查人员的搜查工作,现在手机已经归还给被害人,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损失。*因为贪小便宜,做出如此行为,现其已经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感到非常的后悔,不应该贪图便宜,此次事件已经给予其很大的教训,恳请贵院给予其果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适用缓刑条件?
 
五、律师点评
     很多当事人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往往会因一念之差而涉及犯罪。律师建议,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当事人的家属应第一时间让专业律师介入处理既可以安抚被羁押的当事人,又能够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对后续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结果非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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