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试写不同法域法理冲突的专家誓章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01日
试写不同法域法理冲突的专家誓章
蒋学熙
2018年新年伊始,接香港律师楼的委托,要求为内地的陆某某(女,凡是案中人名多是化名),在香港遭遇车祸去世,香港高等法院在判处肇事司机有期徒刑后,在处理死亡赔偿金时,要求依遗产形式由继承人领取。由于继承人是内地居民,这就涉及内地的继承法的适用,香港律师楼明确指示“需要大陆一名做遗产承办律师做一份有关法律的”誓章。而且“要详述”。
我拟好稿发给香港律师楼,对誓章内容没有意见,提了几处表达方式的修改意见,我订正返回后,很快给我发来“可以的”三个字。
专家誓章必须依专家个人身份签署,当我拿誓章请律师所在我的注册单位盖章时。负责人看完后第一反应是,车祸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要改。又紧急召开合伙人会议,讨论到近12点,最后同意盖章后交给了我。
我只是说香港高等法院在处理死亡赔偿金的同时,定这个赔偿金为遗产,要求接受死亡赔偿金的人作为继承人接受。是香港法官的官方认定,这是内地专家出具誓章的前提。说实话,如果两个不同法域的法理是一致的,解释内地法律在香港的适用就没有意义了。因为是遗产,接收人不是一个,又多是内地居民,因此法官要求内地承办遗产继承的律师按内地的《继承法》具体解释这笔补偿金怎么划分。我作为中国内地律师是到香港地域在香港的高等法院的法庭上,面对的是执行香港区域法律的资深的很有经验的老法官,根据香港的法律提出车祸死亡赔偿金,可以转化为遗产处置,只是要解释死者是内地人,继承人有又多是内地人,香港的大法官不能马上做出裁判划分这笔遗产,希望内地专家根据内地法律对遗产的继承提出意见。这时候作为内地的法律专家不能,也不应该以内地法律的规定在香港的法庭反对香港大法官据香港法作出的补偿金可以转化为遗产继承的认定。以此原则我试写了香港律师认可的专家誓章递交。
金,可以转化为遗产处置,只是要解释死者是内地人,继承人有又多是内地人,香港的大法官不能马上做出裁判划分这笔遗产,希望内地专家根据内地法律对遗产的继承提出意见。这时候作为内地的法律专家不能,也不应该以内地法律的规定在香港的法庭反对香港大法官据香港法作出的补偿金可以转化为遗产继承的认定。以此原则我试写了香港律师认可的专家誓章递交。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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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內地居民陆某某在香港遭車禍去世,其死亡賠償金作為遺產的處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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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誓章
本人蔣學熙(蒋学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律師,高級講師。自1981年獲准律師執業至今。現在是北京市中銀(西安)律師事務所的註冊律師。律師所地址:西安市高新區高新三路9號信息港大廈105室。本人在2004年開始就以專家身份為香港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出具過專家誓章。本人熟諳中國繼承法,根據(香港)歐陽鄭何田律師事務所陳雙雙律師對委託人甄某某妻子陆某某在香港因車禍去世後理賠所得的遺產繼承事宜,要求本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有關規定,對甄某某的繼承身份、許可權及有關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及人數、份額等做出法律誓章。為此,本人作以下真實、莊嚴及真誠之誓言:
死者陆某某,系中國廣東省廣州市人,原中國居民身份證號:略。在香港因香港司機危險駕駛導致死亡(香港警務處檔案編號:T NTS 16010656),再經香港高等法院裁判,獲得相應賠償金。據中國內地法律,理賠所得歸死者名下,是已故中國公民陆某某的個人私產,受中國法律保護。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稱《繼承法》)第二條规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即死者所得賠償的遺產,還沒有裁判得到之前,在死者死亡時就決定應由其在內地的繼承人繼承(死者在香港沒有繼承人)。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死者陆某某的配偶是甄某某(廣東省廣州市人,0年0月0日出生。身份證號:略),雙方2008年12月30日在廣東省廣州市登記結婚。有一個女兒:甄某某,0年0月出生,身份證號:略。死者陆某某只有父親健在:陆某某,湖南省株洲縣人,0年0月0日生。身份證號:略;死者陆某某的母親鲁某某在0年0月0日因病逝世。由此,按照法律規定:陆某某的賠償金作為遺產,應由丈夫甄某某、女兒甄某某、陆某某的父親三人繼承;
遺產繼承的份額分配:根據《繼承法》 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可是同一條法律第二款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陆某某的父親已經72歲,早年喪偶,孤單一人在湖南農村生活,沒有勞動能力。應在繼承女兒的遺產時給予適當的照顧。女兒年幼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所得遺產由監護人:父親保管;
據《繼承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死者陆某某所得賠償金是動產,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獲賠,香港屬於中國内地不同法域,也屬境外遺產。這份遺產都由中國內地親屬繼承,因此,依《繼承法》規定,中國內地居民陆某某的死亡賠償金,是中國公民的私產,繼承適用內地法律規定繼承,應適用中國《繼承法》,而不適用香港法律條例的繼承規定;
在中國內地因車禍導致人員死亡是刑事案件,列為“交通肇事罪”,由中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定性、量刑。相應賠償,是受害人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由同一法庭判決刑事責任及賠償金額。遺產繼承是民法範疇,按中國民事訴訟案由第25項:“法定繼承糾紛”立案,屬法院民事法庭受理。因此,在內地,法律對交通事故及遺產繼承是不同性質的案件,歸不同法庭審理。不能由同一法庭合併處理。況且,繼承案件只有在繼承產生糾紛時,才能提起。如果繼承人對遺產繼承能夠協商一致,也就不需要到法庭提起訴訟了。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香港,理應按香港法律處置(肇事司機已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由香港法庭對香港肇事責任人判定賠償金。當死者根據香港法律獲得賠償金(由繼承人代表領取)後,香港的賠償金就轉為內地死者的個人私產(动产、遺產)。內地公民的遺產有內地繼承人繼承,適用內地法律。
本人,蔣學熙(又名:蒋学熙),專家證人。現作出下述聲明:
(a) 本人已閱讀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律第4章a) - appendix d :專家證人的行為守則, 並同意受其約束;
(b) 本人明白本人對法庭所負的責任;
(c) 本人已履行並會繼續履行該責任。
本人相信本專家證人意見書所述事實屬實,而其中所表達的意見屬真誠地持有的。
專家證人蔣學熙簽署:
北京市中銀(西安)律師事務所註冊律師
中國律師執業證:16101198410922812
日期: 2018 年 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