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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钓鱼触电身亡谁担责?鱼塘经营者被判赔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30日
男子钓鱼触电身亡谁担责?鱼塘经营者被判赔
中国法院网讯 (范立新 赖征源) 一男子在位于高压线下的水塘钓鱼,因抛甩鱼竿与高压线接触,导致钓鱼的人被电身亡,赔偿责任由谁承担?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审认为钓鱼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鱼塘经营管理人对钓鱼者身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
2007年1月1日,黄某承包了小溪村某鱼塘,多年来,该鱼塘由黄某及其儿子黄某湖在现场管理,从事钓鱼经营,所钓的鱼过称收费。2018年4月4日,张某在该鱼塘钓鱼时,因钓鱼竿触碰到鱼塘上方10万伏特高压电线,导致触电死亡。
张某的母亲认为黄某是该鱼塘的经营者,在该起事故地点,没有设置安全保障,也未悬挂警示性标志,存在明显过错;宁化县供电公司在该起事故地点,未悬挂有警示标志,也存在明显过错,且从事高压活动依法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某的母亲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黄某、黄某湖、宁化县供电公司共同赔偿其因张某触电死亡人身损害损失342942元。因开庭前原告与被告国网福建宁化县供电有限公司就赔偿事宜已达成和解,遂撤回对其的起诉。
宁化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黄某、黄某湖作为鱼塘的承租人和经营管理人,在经营管理承担鱼塘过程中,未对鱼塘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放任他人进入高压线路保护区钓鱼,对本次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死者张某作为成年人,不注意规避风险,致使其鱼竿触碰高压线,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依法可减轻黄某、黄某湖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本案责任情况,黄某、黄某湖对张某母亲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计1246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