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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冒领保证金 公司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判担责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07日
好友冒领保证金 公司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判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 (李玉媛 曾亮) 公司未严格审查代理人条件,便将保证金直接给付他人,造成资金所有人一直未领回保证金。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结吴某诉郴州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判决郴州某公司返还吴某保证金20万元。
吴某因需借用他人资质到广深铁路公司进行废旧钢轨招标,经好友周某联系上郴州某公司。即吴某借用郴州某公司的资质进行竞标,由郴州某公司提供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质料。2017年6月,因需向广深铁路公司交纳废旧钢轨招标的保证金20万元,吴某便向周某账户转账20万元,由周某将20万元存入郴州某公司后汇至广深铁路公司,吴某与该公司约定,如招标失败公司须将20万元返还吴某,后招标失败,该款退回郴州某公司账户。2017年9月,郴州某公司却将20万元以现金支票方式支付给了周某。而吴某却一直未收到该笔款项,吴某多次要求郴州某公司返还该款未果,遂一纸诉状将郴州某公司告上法庭。
在审理过程郴州某公司辩称借出资质过程中,未获取任何好处费,且周某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因此公司将保证金退还周某并无过错。而吴某则认为其自己与周某无委托代理关系,只是通过周某账户把20万元转给郴州某公司,某公司未将保证金如数返还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领取20万元的行为不存在委托关系,且周某的行为并未造成使其公司相信其代理权的表象,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虽然吴某通过周某的介绍与郴州某公司的董事长周某雄相识后,借用郴州某公司的资质到广深铁路公司进行废旧钢轨进行竞标,但20万元的所有人并不是周某,从郴州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来看,授权委托书的被授权人是吴某,即借用资质的人系吴某,某公司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