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店销售山寨“青花瓷”被判侵权赔偿一万元
中国法院网讯 (艾家静) 王某在苏州开过一家小型副食品商店,经营期间曾售卖过印有“青花瓷”字样的白酒。近日,他被拥有“青花瓷”商标专用权的酒业公司诉上法院。原来,之前他销售的该类酒都是“山寨货”。经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最终判决王某赔偿原告1万元。承办法官提醒,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主要认定标准,在于是否会让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或者认为该商标的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小店卖山寨酒,公司要求赔偿
2011年,北京某酒业公司将“青花瓷”向有关部门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1年。
2017年2月,该酒业公司员工来到王某经营的小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标注“青花瓷”等字样的白酒两瓶,并支付购物款40余元,取得发票一张。
今年年初,该酒业公司将王某告上法庭,认为其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山寨青花瓷”酒,给原告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要求法院判处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
庭审中,法院对涉案白酒当庭进行了拆封,两瓶酒的外包装及瓶身正面,均以显著方式标注有“青花瓷”字样。
“因为生意不好,小店一直亏钱,现在已经不开了。”王某在法庭上辩称,之前卖的这种酒,也是经他人上门推销才开始销售的,目前很难找到供应商了。而且酒业公司应该找生产厂家赔偿,而不应该找他。
同类案件多发,侵权者意识淡薄
“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承办本案的虎丘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同时提醒,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未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因此,其销售行为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即停止销售、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但是,该酒业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具体损失和王某获得的具体利益数额,法院根据王某的侵权性质和他是个体工商户等众多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近年来该院受理了一批同类案件,被告多为小超市、个体工商户,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审理中发现,这些商贩进货渠道并不十分正规,经常会出现侵权行为。店家在被告上法庭时,总是会强调自己的销量少、生意不好,可这些并不能成为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借口或者免除责任的理由。”事实上,酒类产品属于特许经营范围,进货、销售都有严格的规定。因此,店家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进货,避免自己陷入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