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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中心路段货车撞电动车 受害者获赔近50万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08日

养护中心路段货车撞电动车 受害者获赔近50万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胡婧婷)  罗某驾驶轻型货车经池溪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养护中心附近路段,与陈某武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在道路中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陈某武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原告付某、陈某诉被告罗某、李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付某、陈某因陈某武死亡在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和发生的费用449449.05元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付某、陈某12万元,扣减非医保费用5328.41元,余款324120.64元,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付某、陈某110935.83元(324120.64元×50%-垫付的51124.49元);由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被告李某51124.49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付某、陈某分别系死者陈某武的母亲、女儿。2018年3月24日20时许,被告罗某驾驶轻型货车经池溪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养护中心附近路段,与陈某武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在道路中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陈某武受伤的交通事故。2018年3月25日19时许,陈某武经抢救无效死亡,花费医疗费53284.05元,其中,被告罗某、李某垫付51124.49元。此次事故经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武与被告罗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肇事车的所有人为被告李某,该车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018年4月1日,被告罗某、李某与原告付某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被告罗某、李某一次性补偿原告付某、陈某8.5万元,原告在收取该费用后不得再向被告罗某、李某主张任何费用,原告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得的赔偿全部归原告所有,但被告罗某、李某垫付的治疗费用5万余元应归被告李某所有。原、被告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的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因原告已与被告罗某、李某就本案赔偿一事达成协议,故被告罗某、李某应承担的部分不再判定。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中按50%的比例赔付。非医保费用法院酌定为10%,即5328.41元,该款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罗某、李某垫付原告的医疗费51124.49元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返还给被告李某。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精神抚慰金过高,法院酌定为3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仅计算年限最长的一人,即陈某,其他被抚养人不再计算,处理善后事宜费用按100元/天计算五人七天。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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