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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伤马路行人造成交通事故赔偿7万余元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15日
驾车撞伤马路行人造成交通事故赔偿7万余元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毛国东) 姜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江西省进贤县某大道行驶,在人行横道线旁与横过马路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原告杨某诉被告姜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原告的各项损失76842.69元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被告姜某7652.7元;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某64850.69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于1949年12月2日出生,家住江西省进贤县某村。2016年10月1日8时许,被告姜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进贤县民和镇中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山大道往县政府路口,在人行横道线旁与从路左往右横过道路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0天,用去医疗费25392.69元,被告姜某为原告垫付了13000元医疗费。经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姜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经查,肇事车已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元。原告为此用去鉴定费1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姜某驾驶小型轿车撞伤原告杨某,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姜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各方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被告姜某依法应对原告杨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姜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已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且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时,正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相关费用须依法合理计算。原告户籍登记地为江西省进贤县某村,其城乡分类代码为“122”,属于城镇,故原告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对于非医保用药,酌定按医疗费总额的10%由侵权人承担。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