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家事法官倾情调解 “特殊”家庭和好如初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22日
家事法官倾情调解 “特殊”家庭和好如初
     中国法院网讯 (李小芳 邓琼)  刘某(女)与高某(男)2012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9月生育一女。婚后两人感情一直较好,由于两人均系再婚,因此对这段婚姻都比较珍惜。2017年2月高某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在高某服刑期间,刘某曾多次去探监并表明自己希望离婚的想法,但高某均表示自己不同意离婚。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起诉,希望通过法院解除夫妻关系。

  近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决定在监狱开庭审理,在询问高某答辩意见时,高某认为双方还有感情且还有共同婚生女,不同意离婚。在庭审调解阶段,高某表示如果离婚,希望自己刑满释放后女儿可以由其抚养。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最后调解未果。

  通过庭审和双方交流的神态,法官发现这段婚姻并没有真正死亡,双方对女儿感情极深,自语行间都透露着对孩子的关心。从监狱回去的路上,法官主动与刘某沟通,当聊到他们的女儿时,言语里透露着喜爱,并主动拿出手机找出女儿照片和视频与法官分享。刘某说道:“我们的女儿特别可爱、懂事,而且每个见到孩子的人都说长得跟小明星似的。”高某对这个女儿尤为喜爱,父女俩感情深厚。高某被判入狱后,刘某曾带女儿去看过高某一次,离开的时候,女儿抓住自己问:“爸爸为什么不跟我们一块儿回家?”刘某没有办法只能对女儿说:“因为爸爸需要在外面赚钱给你买衣服、上学。”女儿哭着对自己说:“妈妈,别让爸爸在外面了,让爸爸跟我们一块儿回家吧。”听完这话,刘某和高某不忍心再看女儿,都低头默默流泪。刘某还提到,高某本性不坏,是一个老实人,刘某父母也都十分喜爱这个女婿,且结婚这么多年双方从未真正发生过争吵,有时刘某跟其拌嘴,高某也都只是听着,从不回嘴,更不会动手,只不过一时糊涂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朱法官的引导和劝说下,刘某回忆了两人很多美好的回忆。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也为了高某能够认真改造,刘某最后决定撤回起诉。

  罪犯配偶作为原告的离婚纠纷有其特殊性,这类离婚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对罪犯婚姻家庭问题的处理,直接影响到罪犯的改造,严重的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津南法院在处理此类离婚纠纷案件中贯彻既保障离婚自由,又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如果双方还有夫妻感情,应着重调解和好,为罪犯的改造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如果双方调解未果,在具体处理中还应注意既要准确把握法定离婚条件,又要考虑到罪犯刑期长短、犯罪性质以及如何有利于罪犯改造等情况,综合考量判决并做好释法工作,努力化解罪犯家庭矛盾,提高改造质量。

律师资料

110网律师
电话:

我的精采回复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