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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谷工摔落受伤致亡 粮食经营部被判担责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20日
搬谷工摔落受伤致亡 粮食经营部被判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 (刘先迪) 老表将稻谷卖给粮食经营部,搬运工在搬运粮食过程中受伤死亡,谁应当为这起事故承担责任。近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某粮食经营部承担55%的责任,共计赔偿原告损失139870.85元。
2016年11月8日,江西省泰和县马市镇某村民廖某向该县马市镇一粮食经营部出售稻谷。该粮食经营部老板即打电话通知王某等人前来卸载稻谷。王某在搬运稻谷时从廖某三轮车上摔落受伤。王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县医院住院治疗25天,花费治疗费100598.17元。同年12月4日,王某死亡,死亡原因为重症肺炎并呼吸衰竭,颈髓损伤并高位截瘫。王某家属将粮食经营部和廖某一同告上了法庭。法院另查明,王某长期为该粮食经营部提供搬运稻谷劳务,粮食经营部按20元/吨支付报酬。粮食经营部支付报酬后,将搬运费转嫁给卖稻谷的老表。
法院认为,王某在被告粮食经营部装卸搬运粮食,提供的是简单劳动,并非以交付某项工作成果为目的;同时,王某和其他人一起装卸搬运,将货物搬运到指定的粮食经营部仓库位置,一定程度上受到粮食经营部的指挥和监督,并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双方约定的按吨进行计付,系劳务报酬的一种计付方式,王某搬运稻谷行为是一种提供劳务行为。王某在被告粮食经营部从事粮食搬运工作已有数年,与被告粮食经营部之间存在一种相对稳定的劳务关系。该案中接受劳务方应为被告粮食经营部,而非村民廖某。王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自主性,王某等人可以选择一人或者数人共同装卸某台车上的粮食;且王某已在被告粮食经营部从事粮食搬运多年,故王某在搬运过程中对安全事宜负有较大的注意义务。王某从三轮车上失足滑落摔伤致死,系其本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所致,其存在较大过错,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责任划分按4.5:5.5为宜,即被告粮食经营部承担55%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