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非法拘禁罪】律师力争罪轻判决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12日
【案 号】(2018)粤0605刑初3685号
【委 托 人】管*(家属)
【代理结果】轻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刘秋秋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期间,被告关*与被害人陈*因购房认筹款的退还问题产生纠纷。2018年6月10日12时许,关*与两男一女(另案处理)驾驶小汽车来到陈*所在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地产公司,双方再次因认筹款问题引发争执。关*掐着陈*的脖子将陈*带上汽车并强行带至深圳市。在车上,关*对陈*进行殴打,陈*反抗时将关*右臂咬伤。当日15时许,关*将陈*强行带至深圳市坂田派出所欲解决纠纷。当日22时许,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民警到坂田派出所将双方带回审查。
经鉴定,被害人陈*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被告关*系受咬伤及钝性暴力作用致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管*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了解到其可能并不构成认罪,并且在口供中做了一样的供述,便马上向侦查机关递交不予立案申请及取保候审申请书。但因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与犯罪嫌疑人陈述的有很大出入而被驳回。因此办案律师改变策略,案件到检察院后,第一时间进行阅卷,通过阅卷发现,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确实很充分,便为犯罪嫌疑人总结所有罪轻情节,争取罪轻判决。
因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很大原因是因受害人的过错诱发了犯罪行为。此外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属于初犯、偶犯等依法从轻、减轻的犯罪情节均被法庭采纳,最终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有期徒刑六个月的罪轻判决。
三、争议焦点
犯罪嫌疑人的归案情况是否构成自首。
四、律师点评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阶段律师只能通过当事人了解案情,所以当事人在与律师沟通过程中一定要全部、如实的向代理律师陈述全部案情,以免案件辩护方案出现偏差,最后导致无法取得最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