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艾滋病患者卖淫,卖淫者犯罪成本真的很低吗?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0日
前几日,小编在刷微博过程当中,看到一条热搜,其内容大概是:“一名男子与一名女子发生关系后,告诉对方自己是艾滋病患者。几名艾滋病患者在聊天群中炫耀今天的“战绩”,热烈欢迎被传染的受害者加入艾滋俱乐部。”看到这个新闻,先不管真假,这样的传播行为是现实存在的,因此小编的第一反应就是替受害者今后的生活感到惋惜,同时我也对这种传播性病的行为感到气愤。可是仔细思考一下,艾滋病传播使他人患上不治之症这种行为不就是一种故意伤害的手段吗?故意伤害他人有很多手段,例如:拿到砍人、给他人下毒药、开车撞伤他人等等。所以对此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也无需说的异常可怕,其本质上仍然属于故意伤害行为。仍然会受到刑法的严重处罚。
2018年8月6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艾滋病患者传播性病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狗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概述】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8日,被告人狗蛋经番禺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狗蛋自同年6月11日起在广州市某人民医院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至今未愈。后狗蛋分别于2012年10月27日因卖淫,被灵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于2014年9月30日因卖淫,被灵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6月5日21时许,某男子经过天河区某发廊时,问站在发廊门口的狗蛋按摩多少钱(指性交易),狗蛋告诉某男子按摩60元(指性交易),某男子同意后,狗蛋没有告知某男子自己患有艾滋病,便和某男子一起进入发廊内的一个房间,尚未发生性关系时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狗蛋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构成传播性病罪。被告人狗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狗蛋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普及】
那么什么是“传播性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如果只是夫妻间、恋爱中、姘居中的性行为、通奸等,不构成传播性病罪,但这并不是说性病患者不会受到刑罚处罚,其明知自己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然不告知他人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依然符合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构成要件
。所以微博中非常“恶心”的艾滋病患者仍然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对此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绝不手软。
传播性病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卖淫嫖娼过程中是否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是否将性病传染给其他人,都不影响该罪名成立。
【警告启示】
卖淫、嫖娼本已违法,如明知自已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卖淫、嫖娼的,则触犯了刑法,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如因自身患有性病而以性生活为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或被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热议微博中的艾滋病患者仍然逃不过法律追究,可以以故意伤害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