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这就是陈羽凡吸毒的后果,我都替你想好了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9日
【案情简单介绍】
11月28日,有网友爆料称歌手陈羽凡因吸毒被抓,人已在办案中心。
随后,针对该传闻,陈羽凡公司巨匠娱乐发表声明,否认了关于陈羽凡的不实传闻,称“陈羽凡先生一直专注于音乐创作中,对于造谣陈羽凡先生及散播谣言的各种不实行为,我司强烈谴责”。
28日下午,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通过官方微博@平安石景山 发布通报:2018年11月26日,石景山公安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本市某小区抓获2名涉毒违法人员陈某(男,43岁,歌手)和何某某(女,25岁,无业),现场起获冰毒7.96克、大麻2.14克。经尿检,陈某呈冰毒类和大麻类阳性,何某某呈大麻类阳性。目前,陈某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何某某因吸毒均被行政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陈羽凡可能成立哪些犯罪】
一、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俗称病毒)十克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陈羽凡非法持有冰毒为7.96克,没有达到立案侦查起诉标准,故而陈羽凡不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并不是说只要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就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还要看容留他人吸食注射的行为有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如果危害结果很小,公安不再立案侦查,检察院不再提起公诉,法官最后也不会做出有罪判决。如何判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的行为有无造成危害结果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规定了立案侦查的标准。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 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 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本案中,陈羽凡不满足上述立案侦查标准,故而也不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三、行政责任
陈羽凡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但仍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 吸食、注射毒品的;
因此陈羽凡最终可能要面临十日以上十五日一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四、陈羽凡可能会被封杀
虽然陈羽凡不会面临刑事责任追究,但其他不利后果也是非常巨大的。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正确导向,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制作、播出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根据《上海市禁毒条例》第十四条:广播影视、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前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这条规定基本上封杀了陈羽凡在上海的演艺活动。
【警告启示】
明星是一个让人羡慕的群体,但要认识到,明星的知名度是由公众和社会共同赋予的,公众的信任和社会的认同是明星赖以生存的根基。明星是有影响力和号召力的公共人物,必须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而不是肆意滥用民众的信任和粉丝的支持。明星的行为能引起受众注意,诱导受众模仿,强化受众信任。如果纵容了明星吸毒或者认为明星吸毒是为了艺术,在笔者看来,这只能是对更多年轻人吸毒的变相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