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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甲与重庆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1日
蒋某甲20168月进入重庆科技公司处工作,重庆科技公司与蒋某甲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合同合同约定了蒋某甲的岗位及工资标准等,试用期合同到期后,重庆科技公司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2月,蒋某甲因重庆科技公司拒绝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原因从重庆科技公司处离职,但重庆科技公司尚欠蒋某甲工资未予以付清。经多次与公司沟通未果,蒋某甲找到本律师事务所委托处理该案件。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发现除蒋某甲陈述的重庆科技公司未支付的工资外,重庆科技公司还存在《试用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蒋某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支付蒋某甲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和
未依法为蒋某甲办理并交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遂将案件申请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要求重庆科技公司支付蒋某甲未支付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
后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本律师举示了证明我方诉讼请求的相关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程序后,我方充分发表了我方意见后,法庭全面了解了案件事实。法官休庭后组织双方调解,经本律师多次与法官沟通,明确表示我方证明充分,我方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但是也愿意接受调解,但希望调解达成后对方即时支付相应款项。后经本律师的多次沟通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对方当场支付了全部调解款项,我方则撤回对重庆科技公司的起诉。我方虽然最后撤诉了,但当事人已经实际收到了其应得的赔偿款,达到了本次诉讼的目的。
律师说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而因用人单位存在未为劳动者购买并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的,劳动者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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