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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孕期女员工被解聘 公司:她承诺先不结婚的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08日
 
是否结婚属于个人隐私,小芳对此问题享有隐私权,何谓之隐私权?小芳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对于隐私我可以自由支配。也就是说,即使我说假话,那也是在行使我的正当权利,对于我的隐私,说真话不是我的义务,说假话恰恰是在维护我的隐私权。
 
你问我工资收入多少?我有权利不告知你真实答案,因为我不想让你知道我的隐私,这是在维护我自己的权利。如果认为这样做不诚信,可是诚信的前提是我有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但这个问题,我没有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真实回答涉及隐私的问题。
 
休完婚假没多久,小芳就收到了公司发来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解聘理由竟是旷工。
 
因此,小芳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一审法院支持了小芳的赔偿要求,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20171016日,自己进入公司从事文案工作。2018412日至422日,她请了十天婚假,并手写了请假条交公司。后来去医院确诊怀孕,后自己曾感冒,加上来回奔波孩子情况不稳定,医院告知其需要休养一个月。55日,小芳请假去产检。58日,她收到了公司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小芳认为,公司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41日至430日期间工资6144元及违法解除赔偿金35000元。
 
被告公司在一审中表示,2018412日小芳没上班,但公司并没有收到其请假手续。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询问其他员工后得知,小芳说要请婚假。此后小芳休病假,也没有提供前期的病假证明,已构成旷工,公司解除行为合法,不同意小芳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婚假是职工的法定待遇。被告公司的员工对于原告请婚假一事是知晓的,其法定代表人在小芳休假期间,从未对其婚假提出过异议,故现再主张小芳412日至422旷工缺乏事实依据。423日至58日,医院开具了病情证明单建议小芳休假,故上述期间小芳不存在旷工。
 
据此,一审判决科技公司支付小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000元,工资差额1691.95元。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了上诉。
 
该公司在上诉状中表示,“应聘的时候她承诺没有男友,几年内不会谈婚论嫁,而现在工作半年就结婚怀孕,有违诚信。”该公司提出,在应聘阶段,公司即发现小芳的年龄处于婚嫁阶段,为规避“风险”,本没有打算录用,但小芳保证“连男朋友都没有,几年内不会谈婚论嫁”,公司这才留用。然而,工作才不到半年,小芳就结婚并且怀孕了,该公司认为,小芳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
 
收到上诉状后,上海二中院的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该公司,针对公司的想法进行了法律释明。经过详细的释法之后,该公司表示愿意服从一审判决,撤回了其上诉请求。
 
经验总结
 
建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系指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学历、工作经历等。对于隐私没有告知义务,即使说假话,但没有义务说真话,也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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