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毒品,未用于犯罪,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2017年12月8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接到肖某(外号小胖,另案处理)电话,问有没有半个“东西”(25克冰毒),帮到她一个朋友买,杨某打电话问被告人张某有没有25克冰毒,张某说有但要3500元现金。谈好后,被告人杨某、肖某、肖某的朋友吴某(另案处理)一起乘坐出租车到张某住处,杨某上楼将自己的手机做抵押,从张某那里取得冰毒下楼后将毒品交给吴某,吴某用随身携带的电子秤当着杨某、肖某的面称重确认足量后,用微信把3500元转账给肖某,肖某再用微信转账给杨某,杨某再上楼把3500元转账给张某然后取回手机,交易完成后三人再乘坐之前的出租车返回。2018年1月,杨某在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
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杨某帮朋友购买25克冰毒和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被起诉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同时到案的还有上家张某。
案件开庭时,律师根据现有证据提出:对杨某帮朋友购买25克冰毒的行为,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朋友购买该25克冰毒后用于了犯罪,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知道朋友有相应的毒品犯罪行为,同时,从现有证据看,李某也未在本次帮忙购买的行为当中获利,故,对杨某帮朋友购买25克冰毒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对该行为不能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开庭后,公诉人对杨某帮朋友购买25克冰毒的行为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补充起诉,法院通知再次开庭后依法审理并判决,因杨某提供上家信息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家,依法认定为立功,对杨某以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后对其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杨某当庭表示不上诉。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