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人高峰在深圳市成立公司从事民间放贷金融服务。其先后纠集多人招揽贷款信用差、房产已多处作抵押及急需现金的借款人,通过派出“业务员”考察借款人房产、办理房产公证,并在“考察”通过后假扮出资方与借款人签订空白借款合同、承诺函、提前还款协议等骗取借款人的信任。该团伙通过交替转帐的方式,给借款人账户转入远高于实际借款额的资金,并写进借款合同,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而后让借款人将高出实际借款额部分,即时转回给其指定的同伙帐户,并以需先交付保证金、利息、手续费给公司做账为借口,诱骗借款人将刚收到的实际借款额中大部分资金取现交给同伙成员。之后该团伙又以各种理由不给借款人放贷。假扮“出资人”的团伙成员以借款人隐瞒负债情况为由认定借款人已经违约,要求提前还款,并以法院起诉、查封房产威胁借款人,从而勒索虚高过账金额的款项。该团伙利用此种手段作案达12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55.7万元。
(二)裁判结果
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高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其余6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套路贷”犯罪团伙针对名下有房产的客户,诱骗其贷款,并制造出虚假的银行流水凭证,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侵害合法财产为实,而且伴随有抢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侵害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管理公共秩序等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对“套路贷”案件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依法从重惩处,坚决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活动,有效净化金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