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被害人黄某向被告人罗会涛公司进行汽车贷款4万元,约定贷款期限一年,每月利息人民币4千余元。罗会涛要求与黄某签订空白合同,在抵押车辆上安装GPS定位设置,扣留车辆备用钥匙,并收取贷款手续费及首月本息。2017年12月,黄某将车开回老家江西,次日罗会涛等人在未通知黄某的情况下,根据GPS定位信息,将黄某车辆开回深圳。2018年1月,黄某某来到罗会涛公司协商,罗会涛以其违约要求终止合同为由,要求被害人赔偿高额违约赔偿金,否则变卖车辆。黄某某被迫支付人民币8万5千元方。罗会涛等人先后通过上述强行扣车行为,扣留多人车辆,并强行勒索财物达逾10万元。
(二)裁判结果
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罗会涛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其余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八个月,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犯罪团伙通过通过无质押车辆贷款为诱饵吸引车主向其贷款,通过设置违约陷阱、肆意认定违约、强行拖车,以达到威胁他人钱财,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属于“套路贷”违法犯罪。“套路贷”违法犯罪屡屡得手反映部分受害群众防骗及维权意识较弱,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普及金融借贷政策知识。借贷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当遭遇不法侵害时要及时报警,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