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浅论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09年03月23日
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追求平等成了人的内在天性。中国的繁体“法”字本身就具有平之如水、定纷止争的内在含义,中国古代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一说,远古的西方,亚里士多德也提出法律应具有平等的品质,佛教认为众生平等,基督教认为一切人都具有原罪上的平等,都是需要救赎的,但是,平等这个话题也一直伴随着时间的河流漂流不息。 “只有平等,才能有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同样,也只有平等,才能有人与人之间的博爱。”(《论平等》出版说明第2页)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很多具体的部门法,比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等也都规定了这一原则。何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正式写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但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从50年代后期开始,这个原则开始受到严厉的批判,最主要是因为这样以来,法律就没有阶级性了,是在主张革命者与反革命者讲平等。因此,在1975年、1978年两部宪法中都没有提及这个原则,直到1982年的第四部宪法面世,才重新在宪法中确立这个原则。
人人平等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一个应有之意。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与自由等等。如果法律只规定了种种权利而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有,那只是一个空中楼阁和口号而已。只有真正落实了的权利实现,才能让人真正感受到这个原则的生命力。
每个人同样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二个应有之意。同样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应该相同,不应该厚此薄彼,不应该顾此失彼,否则,规不规定权利或者规定怎样的权利都是空谈。
因同样的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法律惩罚应该是同样的,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三个应有之意。法律通过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而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因此,只要是同等性质同等程度的行为,不论是谁实施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应该在法外施刑,也不应该在法外施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永远只能是追求法律实施的平等,不可能达到立法的平等,这是由法律的规则本性所决定的。人们虽享有自由,却无时无刻不在自由的枷锁之中。自我的适度克制,是对他人自由权利的充分尊重。法律是一种规则,一种保障社会按照一定规律运行由国家强制暴力保障予以施行的规则。规则的产生,制定者必定出于种种原因限制某些群体或阶层的某些权利,而照顾另外某些群体或阶层的某些利益,这是规则的制定过程中无可避免也无法避免的事情。自古以来,即便是用一人一票最民主的方法,也永远无法解决这个难题。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永远只能是在一定的模式或框架下,达到或实现一定合法权益的机会均等性,不可能达到事实上的实质平等。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是两个不断有交叉点但不重合的两根线。机会平等只能保障人们有平等的机会和资格去获取利益,但是无法确保最终的结果平等,因为此中的影响因素实在太多,有先天的种种资源,也有后天的种种因素。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人生来也是平等的;不平等的是他无法改变所处的环境,平等的是他有机会可能改变所处的这种环境。若是忽略了这些区别,把结果的平等简单地当作法律平等的最终追求,这样惨痛的教训同样是非常深刻的。法律的功能与作用之一,应该是保障这种机会的均等性和可行性。法律是冷酷的,但是法律也应是温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