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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梁丽盗窃案定性不当,应定侵占罪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09年05月25日
去年12月9日,清洁工梁丽在深圳机场候机室打扫卫生,“捡”到一个小纸箱,以为里面只是些价值不大的装饰品,就按照“惯例”带回了家。但实际上它们是黄金首饰,价值300多万元。警方找上门来,梁丽主动交还箱子,之后被刑事拘留至今。
梁丽案,警方以盗窃罪建议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现案件已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云南许思龙律师认为,若媒体的报道属实,梁丽涉嫌的应为侵占罪,而非盗窃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确规定:“(第一款)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遗忘物是指物主由于不慎而失去占有、控制的物品。本案中的黄金显然属于“遗忘物”,梁丽的行为完全符合本法条第二款的规定。许思龙律师认为,盗窃罪中被盗物品应为物主采取合理控制、管理措施处于占有状态的物品。物主没有采取合理控制、管理措施而失去占有的物品应属遗忘物或遗弃物。他人拾得遗忘物的,不能定盗窃罪,而只能定侵占罪。不能因物品贵重而发生改变。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公、检、法机关都应严格遵守。至于梁丽在捡拾物品时是否明知其为贵重黄金,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梁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没有盗窃的严重,以盗窃罪对其定罪处刑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属轻罪重判。根据法律规定,若定盗窃罪,本案可处无期徒刑,若定侵占罪,最高只能处五年有期徒刑。两种罪名,结果天壤之别,左右着当事人的命运,不能不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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